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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静月律师 2022-07-05 147 人收看
原告针对本案的起诉,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一、2003年12月25日,被告作出的昆纺厂字(2003)第74号《昆明纺织厂与省建八公司债权、债务纠纷情况汇报》,证明被告截止2004年1月1日以前,欠原告工程款4344367.15元,包含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原告云南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八公司”)诉被告昆明纺织厂(以下简称“昆纺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 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郭明理,被告诉讼代理人杨金勤、杨红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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