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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2022-07-05 35 人收看
2011年初,死者张某的家属作为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人,对李喜俊、某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保险公司静宁县支公司提出约16.9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静宁县支公司在被告人李喜俊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对其承担保险责任,该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终审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证驾驶并不能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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