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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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2022-07-05 386 人收看
2011年2月,省高院率先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一开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后来在运输过程中,又因为某种原因造成其不能将同乘者运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车,则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偿同乘的一种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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