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与交警车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

段建国律师2022.01.28375人阅读
导读:

如果本起事故已经认定结束可以交通事故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应该依法公正执法不能偏袒其中任何一方。回避制度是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得以公正解决的一项制度它规定遇到法定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交通警察应当回避。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也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其符合法定回避理由理应自行回避。那么与交警车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果本起事故已经认定结束可以交通事故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应该依法公正执法不能偏袒其中任何一方。回避制度是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得以公正解决的一项制度它规定遇到法定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交通警察应当回避。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也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其符合法定回避理由理应自行回避。关于与交警车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警察的回避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7条之规定解答如下

作为事故当事人之一的交警队本应自行回避在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其回避。

如果本起事故已经认定结束可以交通事故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访。

原因分析

回避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交通警察、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遇到法定情况时应该主动退出案件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或者检验、鉴定人员的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应该依法公正执法不能偏袒其中任何一方。回避制度是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得以公正解决的一项制度它规定遇到法定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交通警察应当回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7条规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也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其符合法定回避理由理应自行回避。在其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否则可能会因其程序违法而导致实体的错误也就是其所做出的所有行政处罚、交通事故认定皆因违法而无效。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建议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法受理并指定重新认定、变更或撤销原事故认定。

深度解答

回避制度最早出现于司法审判之中审判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自古罗马以来一直流行于世的格言“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审诉”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案件的裁判者否则就违背了自然公正原则他所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唐代就开始实行审判官回避制度唐以后历代因袭此制。回避制度的法理意义就在于将态意、私情等影响或干扰公正决定的可能因素予以最大限度地排除。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从国外还是国内从法理还是从感情的角度来看回避制度的设立都是极为必要的。其实回避的方法公平才是核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段建国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真人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213位律师在线
  • 已服务23.5万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