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工程项目部能否当原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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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通话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案件中通话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内容:离婚案件中通话记录能否作为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2002年5月朱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在开庭调查时,梁某称感情尚未破裂,并向法庭提交了2002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手机电话录音。梁某认为朱某提出离婚是其家庭干涉。法院将原、被告的通话内容提交原告质证,原告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于近日作出判决,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一审判决。而本案录音证据综合分析应为有效证据。那么离婚案件中通话记录能否作为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2273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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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居间合同最新范本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程项目居间合同最新范本
内容: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项目居间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合同类型。它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任冰峰律师
2023.10.0838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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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签订后能否变更,离婚协议签订后可以更改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能否变更,离婚协议签订后可以更改吗
内容: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写个离婚协议往往是最快捷的方法,但是往往在写离婚协议的时候都会觉得自己吃亏,时候很多都有想反悔的念头,有些时候是一时气愤,有些时候是过后才想起来有些地方写的不准确,那么离婚协议书签订后能否修改,如果可以该如何修改?
冯清琴律师
2023.07.2636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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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后房产增值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后房产增值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内容:王-彪和黄-佳自愿协议离婚后,签订《协议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估价250000元一栋楼房,由男方王-彪放弃房产权,并接受女方黄-佳付给100000元作为房屋补偿款,而黄-佳接收房屋产权并负责还清住房贷款58981.51元。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了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但要房方必须补偿给另一方人民币100000元及偿还住房贷款的处理方案,并由王-彪作出选择。原告主张在协议签订时对所分割的房屋价值判断偏低,是重大误解而显失公平。经查,原被告在签订协议时,确实是将房产作价250000进行分割。那么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后房产增值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236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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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
内容: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就有权继承股权,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就有权继承股权,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能继承股权吗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就有权继承股权,法律分析: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要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股权的,但是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崔玉君律师
2023.12.13219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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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施工合同可否一起起诉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多份施工合同可否一起起诉
内容:两个合同可以一并起诉吗1、所以,如果多份合同都是证明同一个事实,构成同一个法律关系,是完全可以在同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的,多份合同都是证明同一个事实,构成同一个法律关系的可以在同一个诉讼中起诉进行审理,同一原被告多个合同能否一起起诉1、法律主观:如果多份合同都是证明同一个事实,构成同一个法律关系,是完全可以在同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的,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3、法律分析:如果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合同都是证明同一个事实,构成同一个法律关系,是完全可以在同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的,4、法律分析:多份合同如果涉及同一事实,构成同一个法律关系,可以一起起诉一并审理。
王熙律师
2023.12.2248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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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导致购房失败能否退还中介费?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限购令导致购房失败能否退还中介费?
内容:赵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因“京十五条”的出台导致购房未果,他起诉中介公司要求退还居间费。他与房屋出卖人已解除了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返还居间服务费。在庭审中,该案主审法官王杨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该案件是由于国家限购政策的出台而导致原告赵先生购房未果,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的履行中均无过错,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王杨法官对原被告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在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中介公司退还赵先生居间服务费及贷款服务费共计2.3万元。那么限购令导致购房失败能否退还中介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1.12.2546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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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能否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筑业企业能否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内容:建筑业企业能否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文件的通知》规定,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
黄东洁律师
2021.11.091106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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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承包阶段,工程项目的承包模式有那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程项目承包阶段,工程项目的承包模式有那些?
内容:4、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建设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项目总承包方是受业主方的委托而承担工程建设任务,其管理工作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即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总承包方项目管理工作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即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
王学瑞律师
2023.11.0357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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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内部承包人如何主张权利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部承包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内部承包人如何主张权利
内容:内部承包人在行使代位权之前,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其他合作方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以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因此,在行使代位权之前,内部承包人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符合规定,其次,内部承包人行使代位权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此外,内部承包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也需要注意相关的程序和流程,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内部承包人需要尽量避免给项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要确保自身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那么,内部承包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呢。
翁玉素律师
2023.12.2789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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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的划分,建设工程项目的划分标准
陈宗琼律师
建设工程项目的划分,建设工程项目的划分标准
内容: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要求,可以将项目划分为多个不同的阶段和工程,此外,建设工程项目的划分还可以按照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来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划分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的划分标准通常按照项目的组成和特点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划分首先,建设工程项目的划分可以按照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来进行,其次,建设工程项目的划分还可以按照建设的阶段来进行,在实际的工程项目中,这些分类可能会有所重叠或交叉,具体还需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陈宗琼律师
2023.12.0686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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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存在?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存在?
内容:王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因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被驳回请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法院调取的劳动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调查笔录和撤回投诉申请,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存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1266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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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权人之一能否单独起诉,有多个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只起诉一人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共同债权人之一能否单独起诉,有多个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只起诉一人吗
内容:共同债权人之一能否单独起诉1、共同债权人之一能否单独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债务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债务人都要对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有多个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只起诉一人吗在法律诉讼中,通常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法律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刘晓红律师
2023.10.261144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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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避坑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避坑
内容: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材料设备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的建造、安装、调试等工作,并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收取工程款的合同,1. 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定义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材料设备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的建造、安装、调试等工作,并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收取工程款的合同,3、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避坑在签署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坑:看清承包范围和内容:在签署合同时,要仔细确认承包范围和内容,确保自己能够承担相应的工艺量和成本。
王熙律师
2023.09.2875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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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分包工程协议如何起诉,工程项目没有签订合同的怎么办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未签分包工程协议如何起诉,工程项目没有签订合同的怎么办
内容:工程项目建设未签订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补充签订,如果不能协商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没有合同拖欠工程款的纠纷如何处理 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施工方可以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讨要被拖欠的工程款,并且可以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3.12.2019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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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分享,没有工程确认单,没有对方签字,到底能否拿到满意的判决,所有的细节都在这个突破点上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17评论 -
同一案件获得当事人赠送两面锦旗!做工程项目时受伤,元甲和解团队帮助伤者与公司谈判和解,拿到赔偿款30万元,快速和解,早日解决麻烦,早日安心生活。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14评论 -
工程款一拖再拖,要账已经身心疲惫?工程项目挂靠问题难解决?上百/上千万工程款要打水漂?《北京建工行业大数据报告发布会》,40年审判经验的建工领域专家顾问大咖坐镇,解答建工疑难杂案,策划专属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3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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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您能否可以拿到离婚的赔偿,请认真看完我的视频,多学法律不吃亏,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婚姻家事问题,可以给我留言。
林艳英 444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529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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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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