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工伤处理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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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2022-07-05 812 人收看
虽然内部承包只涉及建筑企业与承包人,并不涉及到建筑企业与发包人的法律关系,但因为违法的“内部承包”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是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实际操作中,承包人按工程合同约定得到的工程款中利润有多大如何判定如果没有发生纠纷、法院不介入又如何实施惩罚 建筑企业因“内部承包合同”向承包人收取的管理费是不是属于法院收缴之列笔者认为不属于,理由是:虽然企业与承包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从性质上讲也是非法所得,但因施工行为的“非法所得”与承包行为的“非法所得”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根据一案一诉的原则,在工程质量纠纷中并不对内部承包合同作出判决,也谈不上收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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