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起诉费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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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2022-07-05 706 人收看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原告认为,被告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驾驶于*海所有的津cc××××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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