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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2022-07-05 437 人收看
4、复工协议书1份,想证明原告与任元才无关系,被告有异议,认为杜显和未接收该工程,本院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 1、授权书1份,欲证明该工程是被告授权直属分公司承建的,被告对此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施工合同书面通知1份,想证明被告的直属分公司与城建公司签订了合同,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有异议,认为是被告图纸变更的问题,本院对塑料钢门窗变更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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