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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2022-07-05 510 人收看
因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所以即使是违章建筑,也必须由政府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经法定程序给予强制拆除,目前,我国强制拆除的执行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即司法强制拆除行为,其余主体所实施的强制拆除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在一些拆违过程中一些产权人会收到违建认定通知,有的是书面的,有的是口头的,通知限定日期内自行拆除,不然将实施强拆,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强制拆除,以及被莫名其妙的偷拆的情况是否合法呢,合法强拆只有司法一种情况,偷拆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于违法强拆和偷拆,作为被拆迁人是有救济权利的,除非自己放弃,拆迁无小事,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建筑物都是其重要财产,在认定违法建筑和拆除时都是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违反程序或不符合程序规定都是违法行为,2013年4月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又宣告了法院不再介入非诉“拆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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