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监理工程师报考学历条件 #

被浏览:726

林艳英律师 2022-06-28 726 人收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张进松律师解析: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在合同签订后,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对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有充分的依据证明工期不合理、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申请变更时,可以重新确定签约工期或增加延期,或者增加赶工措施费用,这样既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约束了发包人的任意性,又遵从了合同原则,避免随意否定合同约定,从而保护交易安全和市场规则,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张进松律师解答: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有很多原因,(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林艳英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69283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