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抖音平台上看到了 成人学历高考,然后我就报了名 专升本,他们告诉我说可以分期付款 我按步骤流程操作 首先交付了1296元,后来再让我交付5684元,我有些犹豫不是分期 学期是3年半为什么现在就要在支付宝平台交付完,有顾虑的情节下对高考平台进行了解 才发现他们只是中介 不是学校本身来报名报考的,我害怕是骗子 就不想学了希望把交付的1296元退给我 他们说 已经给我发了学习资料了 不想给退 请问该怎么半,从交付完到了解都没超过3个小时他们就推辞不想退了这种我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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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双方在进行质押交易的时候需要签订一份质押合同,用来约束双方的行为。不过有时候已交付质物,未签质押合同的效力有没有?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那么已交付质物,未签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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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适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适用依据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适用以刑法为依据;刑事拘留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民事拘留的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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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问题,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那么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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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订立后交付产品不合格怎么处理1如不符合合同目的的可以拒收省的麻烦。2合同目的因对方违约行为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当即拒收并通知解除合同。3如对交付产品尚可接受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或协商减少价款。民法典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同时双方能就此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形成书面协议。在书面协议中要表明如对方不能按此协议解决质量问题我方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要防止以下作法1只是表达不满不向对方明确提出质量异议。3有异议、要求但没有对异议的提出及处理结果形成书面的或其他可证明的形式。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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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付商品房条件都有什么呢交付商品房条件有:房地产开发商持有“一照”、“五证”;房屋应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基础生活设施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商品房交付要符合什么条件商品房交付需要符合的条件最基本的前提就是需要有“五证”,包含: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只有具备该五种证书,商品房才能进行销售转让。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 ...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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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付商品房需开发商持一照五证,房屋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基础生活设施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开发商修建商品房,必然就会涉及到交房这一环节,一般交房是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无论是购买期房还是现房,其实都会需要交付。但开发商交付商品房,首先肯定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符合相应的条件,否则的话购房者是可以拒绝收房的,而由此造成的损失,自然也不应该由购房者来承担。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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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按照此规定,业主既是小区共有部分管理权的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而且该义务无法抛弃。从该规定看,小区的物业服务成本由小区全体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进行分摊。物业公司管理的是小区的公共设施部分,其管理服务成本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任何业主不得放弃。因此,空置房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同样道理,拥有车位的业主,即使未停放也应当承担车库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费用。那么新房交付后没入住应该收物业管理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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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上一期咱们说道债务人不按期还钱怎么办,那么这一期带大家了解下民间借贷该怎么交付款项。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即使是交付款项时也要特别注意,出借人要了解签订借款合同的各项事宜,以及民间借贷如何交付款项,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风险。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签订书面借据或借款合同,但是双方当事人都承认有借贷这回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那么民间借贷该怎么交付款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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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作为专业的法律顾问,我们深知工程逾期对甲方乙方都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本文将以《工程逾期交付造成的损失》为题,从法律视角出发,分析工程延误的法律后果,并通过案例说明如何应对此类问题。如果读者遇到类似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解决方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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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当今社会,使用合同的地方很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合同与我们同在,对我们来说,这是保护我们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措施,那么在买卖合同交付前谁承担货物损坏的风险呢?具体情形如下:1、《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那么在买卖合同交付前谁承担货物损坏的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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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竣工验收之前交付工程的,不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竣工日期仍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二、双方约定竣工验收前交付工程的,不属于擅自使用双方协商在竣工验收之前交付工程时,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工程的,并非单方擅自行为,不属于《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故不能产生推定竣工验收合格以及确定竣工日期的后果,最高法院认为应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一、竣工时间原则上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没有拖延验收或擅自使用的情形,则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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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部分业主认为,虽然购买的房子已经交付使用,但还未装修入住,物管就说会产生物业费,实为不解。到底在这种情况下,该不该交物业费呢?下面由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并且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那么新房交付后没入住,该不该交物业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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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何交付承揽物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承揽物的所有权该目的的实现依赖于承揽人对承揽物的交付。承揽人的交付义务表现为实物交付。交付的方式有种种为定作人自提种为承揽人送货第种则是委托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代为运送。交付日期的确定原则是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定作人逾期提货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如果是分批交货的如先交主机后交付附件则以最后批交货日期为交付日期。任何方要求提前或迟延交付承揽物的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当事人就交付期限变更的协议应符合合同变更的般原则。那么如何交付承揽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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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子女要结婚,父母一般要为子女准备婚房。关于父母卖房所得款项交付给子女购房如何认定其款项性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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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押人的担保是质押而不是抵押。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的权利凭证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有鉴于此,物权法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第226条第一款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那么一般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是抵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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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百万律师教练班》的经典语录: 01客户,是我的核心资产;高效解决问题,是我的基本能力;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身学习;让客户因为而安心。 02管理不分工,到头一场空;分工分到位,事半又功倍。想解决分工问题,先解决认知问题。 03只有不断提升认知,才能真正实现财富增长。 04律师的知识/管理结构不改变,不可能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05企业的不同阶段,“老板们”关心的重点话题也不同,只懂法律,远远满足不了企业的需求。 06一个优秀的律师,一定是一个“认知”不断升级、与时俱进的律师。 07做好口碑,是所有优秀律师的必然选择;做好口碑,是所有优秀企业的发展秘密。 08在封闭的市场里,律师只会搞关系;在竞争的市场里,律师必然做口碑。 09新人“死于”常识,老人“死于”经验。 10律师的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律师费没有贵不贵,只有值不值。 11一切的改变源自“起心动念”。 12口碑不是附加值,口碑就是价值本身。 13能和客户“共情”,才能提供“情绪价值”。 14客户的良好体验在于:快速行动、及时感知。 15想明白两句话就可以解决业绩低迷的问题:一是我的客户是谁的客户?二是谁的客户是我的客户? 16律师是要“案源增长”还是“收入增长”?以客户为中心去思考,一切豁然开朗。 17没有销转团队,所有线索都是白费;没有交付团队,所有销转都是白费;没有口碑意识,所有客户都是路过。 以上内容由李德先生归纳并共享!
又一河北事故,河北人,按北京标准赔偿争取成功了🐂!赔偿又翻一番👍,感谢同事辛苦付出🌹,给伤者交付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我这个工程款欠了我好多年了,我听人家说有什么时效期,时效期的,我这个会过期吗?嗯,大概欠您几年了吗?算了算四年左右了,呃,四年多了是吗?嗯,19年竣工之后就交付使用了吗?对,那你们双方之间对于最后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呃,确认了,那我问你,您最后一次问他主张这个工程款是什么时间了,是哎呀,最近时不时的我都会给他打电话说这事儿的啊,是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对吗?有录音了呀,没注意录,没注意录,那您现在这个问题啊,要律师帮您首先去解决的问题,不是说他这个钱要要什么时候给你的问题了,是去排除你诉讼时效的一个问题,明白吗?啥叫诉讼时效,就是要钱过不过期,就是您刚刚理解的那个很简单的一个一个一个一个说法,那律师介入首先就是化解诉讼时效危机啊,这个问题很关键,那我们化解完了之后,我们再说这个工程款,诶我们到底用什么样的方法能够快速的帮您去解决,嗯,好不好?
刚才跟我一句话怼的我哑口无言的,就是说合同上根本就没写结结算时间,就我当时就是把这个事儿给忘了,那咋办?这不是忘了,这这漏洞太大了,对字你就签了,对当时就关系好吗?想着这做了好了好几了,交付了吗?实际公司交付了,那没理由不给啊,嗯啊,那对方无非就是在玩一些法律上的概念和技巧而已啊对呀啊,但说白了,他他背后的想法就是我不想给你钱,对,所以对方只无非就是找个理由忽悠你罢了,但是他现在有一个难,难点嘛,就是我们公司跟他还有几个项目合作,就还不能给他怼死,这个事处理起来肯定是需要技巧的,因为你又要给他继续合作,但你还不能不要钱,对啊,我们处理过很多这样的,我我再不要钱,我其他那几个项目就干不下去了,对,就是你现在就考虑,就是你怎么样能够达到一个双赢的一个状态,钱又能要过来啊,现在的工程呢,还。
来继续包,那怎么着呢,到时候给他开个条件呗,这个条件怎么谈也是有策略的呀,到时候我们来给你谈就可以,那你到时候就决策一下,拍板一下,你能接受我们就继续谈,通常来讲,就实践当中双方其实都是想合作,因为毕竟磨合这么久了嘛,他再去找人对于他来讲也是成本的是不是?
就是当时为了跟他抢项目嘛,就是垫资垫了5年嘛,就是两年前就给他工程交付了,现在一直欠他项目,你做的钱也是你垫的,那你很伟大啊,垫了多少钱呀,垫了200多万,200多万啊,这还不算利润不算,那加利润更多了啊,还有时间对国企啊,国企我现在怎么了?
现在不给吗?拖着当时以为国企好要钱,是啊,一点不给吧,怎么不给,中间中间还隔了三年一情呢,那你是过得很艰难呀,对呀,嗯,想不想要,那肯定要想要啊,想要的话你看是这样啊,那现在来讲的话,就是说这个几百万,那怎么要,那一定是说时间最短化啊,时间越短对于你来讲是越有利的啊,因为已经是两年多的时间了,我觉得你应该我看你面色应该也拖不了特别的久了啊,我现在就是熬不了了,我想着赶紧就就是给他打打个官司算了,就是是不是就是说咱们这个船票一送过去,基本上他那钱也就付过来了,这不见得,他毕竟是国企也,你刚说熬不起,你想想就是国企的这种流程线,审批流程都是特别长的,所以这也就是你为什么坐在这儿的一个原因啊,那你要说你说你给他啊,单独的就是说等他把流程走完,或者是说咱们去打。
官司起诉他等把这个流程走完,这周期都太长了啊,因为毕竟对于国企来讲的话,他们也有法务部啊,然后有成熟的法律团队,想就是说晚一些付你这个工程款是有很多方法的啊,另外一个的话,它人事变动的时候,也会影响到你的整个款项的结算啊,现在你比如说像我们常年做这类型呢,针对国企,针对上市公司,针对民营企业是有不同的策略的啊,然后你每一个企业要账啊,要工程款的这个类型是不一样的,你得用适用不同的方法,这样的话你才能缩短你整个周期,你想你现在熬了多久了,你要是再走这种诉讼的流程,那线太长了,流程线太长了,现在法院案子也很多啊,所以咱们就是说你解决问题一定要找到关键点啊,对于国企来讲的话,它首先最终不会赖你这儿啊,但是的话就是周期太长了啊,那怎么办?你要找到核心的人员啊,找到他们的做主人来进行决定这个事情啊,另外一个的话就是我们也要关注他。
整个企业的一个动态,这样的话,咱们才去做这个好去做谈判的这个工作。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