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实际车主是否有过错谁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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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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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朋友车重伤车主是否有责任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坐朋友车重伤车主是否有责任
内容:坐朋友车重伤车主是否有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坐朋友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的车主有没有责任要依据交通事故的责任而定如果不是车主责任的车主不用承担赔偿的责任。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坐朋友车重伤车主是否有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1.2936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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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司机逃逸车主是否坐牢形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雇用司机逃逸车主是否坐牢形
内容:雇用司机逃逸车主是否坐牢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雇用的司机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车主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不需要坐牢但车主有过错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雇用司机逃逸车主是否坐牢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024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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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销、注销、解散后,股东存在过错是否承担公司债务?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公司吊销、注销、解散后,股东存在过错是否承担公司债务?
内容: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公司吊销、注销、解散后,股东存在过错是否承担公司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943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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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雇人驾改装车酿车祸是否与司机同罪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主雇人驾改装车酿车祸是否与司机同罪
内容:案发后,经鉴定,事故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事故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制动系不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知道车子超长、超宽、超高、超载的,且在过站时已查出四超,其主动交罚款,故其主观上是知道车子超载的,其仍然让赵某开车,车子超载与事故发生有必然联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李某作为该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追求利益,擅自将挂车上的活动架打开,超出其行驶证规定的宽度、长度和高度违规装载超载、超长、超宽、超高的他人18辆小轿车,雇请赵某、董某两人轮流开车。那么车主雇人驾改装车酿车祸是否与司机同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4102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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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车过错归车主的情形有哪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租借车过错归车主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租借车过错归车主的情形有哪些机动车租赁、出借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情形有哪些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规则只有受害人举证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对被租用、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时才能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概括而言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提供的机动车不适驾存在质量隐患且未告知实际使用人导致事故发生出租、出借时未对实际使用人驾驶资格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车辆所有人未告知实际使用人有关机动车限速、限程等运行参数或者未尽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那么租借车过错归车主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1.291036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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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逃逸车主是否要担责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司机肇事逃逸车主是否要担责
内容:司机肇事逃逸车主是否要担责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驾驶者与车辆所有人不是同一人的驾驶者肇事逃逸的一般由驾驶者承担全部的责任但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肇事者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司机肇事后逃逸将会按以下进行处罚1、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肇事逃逸一般需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那么司机肇事逃逸车主是否要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2928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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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实际未发生担保函是否有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贷款实际未发生担保函是否有效
内容: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那么贷款实际未发生担保函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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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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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内容: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车辆所有人对交付修理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出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承包人、租赁人或者发包人、出租人为被告选择后二者为被告的对发包人、出租人请求以其与承包人、租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确定承包人、租赁人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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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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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与驾驶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主与驾驶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车主与驾驶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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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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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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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人不清驾车发生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驾车人不清驾车发生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于上述时间地点,无法查清的驾车人驾驶的助力车车头与邓某某右腿相碰撞,造成邓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无法查清的驾车人弃车逃逸。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致肇事者无法查清的驾车人无法查清,该助力车亦不存已被盗、抢等情形,故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庞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驾车人不清驾车发生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438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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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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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出借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内容:张某和王某系朋友关系,某日张某提出借车外出办事,不料途中发生将一行人撞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受害行人与张某协商赔偿未果,遂将驾驶人张某、车主王某一同告上法庭。由此可知,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并非要一律无条件为驾驶人员的行为买单,而是对于出借车辆造成的损害有过错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虽为车主,但其只是将不具有安全隐患的车借给既有驾驶资格又无醉酒等不能驾车情形的张某驾驶,王某本身没有过错,因此无需担责。那么出借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3103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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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实际车主是否有请求权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侵权纠纷实际车主是否有请求权
内容:侵权纠纷实际车主是否有请求权侵权纠纷造成车辆损失的如果不是借车一方承担事故责任的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有请求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财产利益的损失。通常包括车辆、物品及其他有关设施的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所谓“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那么侵权纠纷实际车主是否有请求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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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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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不是实际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
许瑞林律师
车主不是实际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
内容:车主不是实际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既起诉发包人、出租人又起诉承包人、租赁人的判决发包人、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发包人、出租人请求根据合同关系判由承包人、租赁人承担责任的告知另案处理。如赔偿权利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首先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对借用人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么车主不是实际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1063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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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司机逃逸车主是否坐牢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雇用司机逃逸车主是否坐牢
内容:雇用司机逃逸车主是否坐牢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雇用的司机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车主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不需要坐牢但车主有过错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雇用司机逃逸车主是否坐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1.2956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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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出事故原车主是否需担责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出事故原车主是否需担责
内容: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出事故原车主是否需担责被告违反国家报废车辆回收强制性规定,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隐患,被告的出售行为与罗、王的共同危险行为间接结合,实际导致了车毁人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间接结合侵权形式是共同侵权的一种,是指由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相结合组成的,当然这里的动态与静态只是相对概念,其参照是损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具体一点说,侵权行为原因力一部分是主动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成为可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那么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出事故原车主是否需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425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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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邢颖 12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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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85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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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17评论 -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这需要看是否能够举出充分且有力的证据,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解决方案。专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一案一策,为您争取更多权益!北京婚姻家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435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401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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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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