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主与保险公司谁承担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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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2022-07-11 155 人收看
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百五十五条 承受人权利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居间合同纠纷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附则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3、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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