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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时受伤可否要求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陈宗琼律师2022.02.041103人阅读
导读:

A有限公司是粤AD37××公交车的车主,该车在**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范某在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现在原告请求由**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范某、A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乘客下车时因车门关闭遭受伤害的,应认定为交通事故,此时下车的乘客应认定为行人。因此,乘客下车因车门关闭受伤时可以要求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那么乘客下车时受伤可否要求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A有限公司是粤AD37××公交车的车主,该车在**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范某在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现在原告请求由**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范某、A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乘客下车时因车门关闭遭受伤害的,应认定为交通事故,此时下车的乘客应认定为行人。因此,乘客下车因车门关闭受伤时可以要求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关于乘客下车时受伤可否要求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乘客下车因车门关闭受伤要求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2013年2月2日9时10分,原告乘坐范某驾驶的粤AD37××公交车(属于A有限公司)行至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车站,正下车时,该车右后门突然关闭,夹到原告脚,将原告带倒,使其摔在地上受伤。事故发生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于2013年2月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在事发时属于行人,范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A有限公司是粤AD37××公交车的车主,该车在**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范某在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南院治疗,后又于当天即2013年2月2日转到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从当日至2013年3月12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8天。2013年5月6日,法医临床鉴定意见认为胡*女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致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程度为九级。现在原告请求由**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范某、A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因下车时车门关闭受伤的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并予以赔偿

原告乘坐范某驾驶的公交车,在下车过程中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确定当时原告属于行人,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范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联合保险公司称原告在事发时属于车上人员,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事故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故承保人**联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赔偿金承担赔付责任,即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范围内赔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范围内赔付医疗费。另:由于事故车辆还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故**联合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保险金额的赔偿金部分,应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A有限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乘客下车因车门关闭受伤时可否要求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乘客下车时因车门关闭遭受伤害的,应认定为交通事故,此时下车的乘客应认定为行人。在该交通事故中,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无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可知,交通事故的赔偿顺序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因此,乘客下车因车门关闭受伤时可以要求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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