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冒名顶替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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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2022-07-11 636 人收看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11日4时许,被告人初某某驾驶黑MC62XX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际大通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9公里+110米处时,由于初某某疲劳驾驶,不慎驶入道路右侧路基下的排水沟,将乘车人赵某甲甩出车外,致赵某甲受伤,赵某甲经阿荣旗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依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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