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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谁负责

林艳英律师2022.02.04394人阅读
导读:

2005年7月14日下午,聋哑人李某应朋友的邀请吃饭,向好友陶某借摩托车。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向东逃逸又将王某撞伤,王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驾车肇事撞死人后,受害人王某家属将陶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检察院对李某驾车肇事的行为也提起了刑事诉讼。法院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7万余元;陶某明知李某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而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其驾驶,责令赔偿2万余元。律师提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或有其他违法驾驶行为的,单独或与借用人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谁负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5年7月14日下午,聋哑人李某应朋友的邀请吃饭,向好友陶某借摩托车。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向东逃逸又将王某撞伤,王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驾车肇事撞死人后,受害人王某家属将陶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检察院对李某驾车肇事的行为也提起了刑事诉讼。法院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7万余元;陶某明知李某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而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其驾驶,责令赔偿2万余元。律师提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或有其他违法驾驶行为的,单独或与借用人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谁负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5年7月14日下午,聋哑人李某应朋友的邀请吃饭,向好友陶某借摩托车。陶某明知李某为聋哑人不能驾车,还是将摩托车出借。当日21:00许,李某醉酒后在316国道与杜某相撞。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向东逃逸又将王某撞伤,王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驾车肇事撞死人后,受害人王某家属将陶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检察院对李某驾车肇事的行为也提起了刑事诉讼。

法院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7万余元;陶某明知李某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而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其驾驶,责令赔偿2万余元。

案例分析

确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仅限于机动车运行本身而生的利益。与特定的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关系的人从学理上说,被称做机动车的保有人,一般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但也不尽然,如某人将车送交机动车修理公司检修,修理工擅自将车开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而由修理公司承担责任;又如某些公司将本公司车辆作为福利交给职员使用,除定期包销部分费用外,不进行任何管理,如果职员肇事,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在借(租)用机动车的案件中应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出借(租)人明知借(租)用人无驾驶资格或技能仍然出借或出租的,借用或租用关系双方当事人均为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出借(租)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如将车借给了有驾驶执照的人,在赔偿受害人后,可以向借(租)用人追偿。本案的摩托车所有人陶某虽然将车借给了他的朋友聋哑人李某,但借用并不改变保有人的地位,借用人不是机动车的保有人,何况本案中借用人李某还不具有驾驶资格,实际上就是没有支配机动车的能力,所有人陶某将车借给他具有过失,作为摩托车的保有人,他比照雇主责任的规定,应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单独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

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或有其他违法驾驶行为的,单独或与借用人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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