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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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2022-07-12 786 人收看
二律师意见与办案结果 针对被告上述主张本律师作为原告张某的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宜德路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2005年3月被告周某隐瞒原告张某擅自将双方所居住的宜德路住房以635万元出售后携儿子和卖房款回娘家居住,但被告提出如下房产和债务问题 (1)被告称宜德路住房系其以婚前存款及借款购买应属婚前财产因此卖房款635万元应归其个人所有并称该卖房款的大部分已用于归还夫妻共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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