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抵偿债务不属于视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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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将全部资产抵偿给一个债权人有效吗
许瑞林律师
债务人将全部资产抵偿给一个债权人有效吗
内容:虽然双方所签定的协议的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双方也已实际履行但该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明知债务人还存在其他到期债权人的情况下却恶意串通处分财产应属无效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银行对债务人欠其他债务的情况显然是知情的。作为债务人在明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坚持将全部财产抵偿给其中之一的债权人时也构成一种恶意。债务清偿的方式债务人将全部资产抵偿给一个债权人其实是一种清偿债务的行为要讨论其效力首先就要对债务清偿有相应的了解。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那么债务人将全部资产抵偿给一个债权人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1.2577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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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知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妻子不知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内容: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3.05.1641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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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个涉嫌职务侵占罪,详情请拨打1520153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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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林艳英律师
2023.04.276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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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内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张嘉娱律师
2022.04.1592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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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损失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重组损失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内容:债务重组损失是否可在税前列支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减去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对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那么债务重组损失是否可在税前列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1.25109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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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不知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么
内容: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属于共同债务吗1、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属于共同债务吗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不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所负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但要是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时都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要是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时都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李楠楠律师
2023.10.1089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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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损失如何赔偿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务重组的损失如何赔偿
内容:债务重组的损失如何赔偿1、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待符合“坏账”确认的条件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2、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3、债务人因债务重组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全额确认当期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减去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对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那么债务重组的损失如何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656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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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一方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_分居期间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_分居期间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段建国律师
2022.05.198402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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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钱用于炒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借钱用于炒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也不仅仅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事实上,像是夫妻间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或者事后经另一方追认的债务,这些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即便解除婚姻关系,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
李维律师
2022.04.08111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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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借钱买房,本质上还是属于民间借贷的行为。关于贫困生要看学校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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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能不能抵偿生前债务?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死亡赔偿金能不能抵偿生前债务?
内容:死亡赔偿金能不能抵偿生前债务?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非正常事故或原因死亡的,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赔偿权利人一定数量的金钱赔偿。发生事故后,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可以对死亡赔偿金的金额进行协商
李维律师
2023.05.266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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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欠债另一半要分担吗,分居期间欠债属于共同债务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分居期间一方欠债另一半要分担吗,分居期间欠债属于共同债务吗
内容: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是需要共同偿还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崔玉君律师
2023.08.01107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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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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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执行债务人的按份共有房产?
许瑞林律师
法院如何执行债务人的按份共有房产?
内容:按份共有的房屋,法院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如果双方认可,也可以作价抵偿债务,由于房屋的不可分割性,法院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他人按份共有的房屋时,可以在整体拍卖涉案房产后,扣除拍卖款中属于其他人的份额,将其剩余的款项作为执行款处理。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同意,也可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份额作为抵偿相应的债务。
许瑞林律师
2022.04.0675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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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拓展资料】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责任主体的认定1.【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2.【合同的涂改】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买卖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3.【避税合同】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通关等目的而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价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综合证据确认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效力4.【长期供货的报价】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5.【格式条款的认定】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法院通常从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和条款的广泛性、重复使用性、细致度及订立过程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6.【员工的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公司人格混同】买卖合同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的关联公司并以此主张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责任的,法院可综合判定合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或认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8.【设立中所订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并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应由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9.【挂靠施工中的购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可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10.【婚姻期间货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订立买卖合同的,其拖欠的货款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与二手房买卖的户口迁出11.【税费负担的约定】买卖合同中关于由并非缴纳税费义务人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负担税费的约定系有效约定12.【发票的开具】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开具发票的主张,一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13.【增值税的抵扣】销售方未履行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购货方可主张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产生的损失14.【二手房户口迁出】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出义务而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无效与撤销等效力争议15.【表见代理】以他人名义订立买卖合同之人虽无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该合同仍拘束被代理人16.【违法与无效】买卖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7.【农村房屋买卖】超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小产权房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18.【虚假需求】一方主张其订立高价买人合同系受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制造虚假需求信息所致而诉请否认合同效力但未能举证证明的,难获法院支持四、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交易惯例、不安抗辩、情势变更、债务承担与继承19.【交易惯例】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按交易惯例履行合同20.【挂靠与履行】出卖人将车船等特殊动产登记至被挂靠人名下可认定系对作为挂靠人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21.【不安抗辩】买卖合同订立后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债等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以不安抗辩主张免责22.【情势变更】一方以价格、运费、成本大幅波动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对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该事实并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充分举证23.【债务承担 ...。
黄东洁律师
2023.02.2740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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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外担保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对外担保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内容:夫妻对外担保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事后经另一方追认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债权人直接找保证人追偿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并要求其先实现债务人的抵押车还款。夫妻共同担保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需要双方进行偿还,根据物的担保的不同,可以分为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学瑞律师
2022.04.0661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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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能证明欠款是赌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则属于你丈夫的个人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不需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所借债务是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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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确认重组损失有什么规定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确认重组损失有什么规定
内容:二.债务人确认重组损失的规定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减去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对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这主要是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同于资产转让损失。那么债务人确认重组损失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1.2435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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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必看】离婚时如何守护财产?这7步一定要提前规划!🌟 💔感情走到尽头不可怕,但清醒规划才能避免人财两空!无论你是否在考虑离婚,这篇财产规划干货都值得收藏👇 📌【关键7步】 1?? 冷静梳理财产清单 ✅房产/车辆/存款/股票/保险/珠宝/虚拟资产…别漏掉任何细节! ✅小贴士:提前查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警惕对方转移财产 2?? 明确个人财产VS共同财产 🔹婚前全款房/父母赠与≠共同财产 🔹婚后收入/投资收益/增值部分=共同分割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062-1063条 3?? 证据链要扎实! 📁保留:购房合同、转账记录、借条、聊天记录 📸拍照:贵重物品存放情况 🚨警惕:对方突然大额借款/低价卖房 4?? 协商>诉讼(但要有底线) 💬协议离婚:快速省心,需明确分割细则 ⚖?诉讼离婚:适合争议大、隐匿财产情况,可申请财产保全 5?? 别忽略这些隐形问题! 💸债务: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警惕虚假债务 🏦税务:房产过户税费、股权分割税费提前计算 👶抚养费:建议约定逐年递增比例 6?? 隐私保护指南 🔒更换所有账户密码 📱清理亲密付/共享账号 🚫避免在社交平台披露细节 7?? 重启人生财务计划 💳开设独立账户 📊重新配置保险受益人 💪用法律争取应得的,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交代 ❤?暖心提醒: 离婚不是失败,而是及时止损的勇气 找专业律师比咨询闺蜜更靠谱! 财产可以分割,但你的价值永远100%属于自己 ✨愿每个女孩都既有敢爱的勇气,也有保护自己的铠甲✨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150评论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林艳英 37评论 -
如何才能合法的不还银行的贷款呢?对呀,还是有办法的,不过这个办法仅限于呀夫妻共同办的贷款。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办的银行贷款,即便是离婚了也得共同分担,不过这是一般情况,除此之外呢,还有另外一种情况,这就是需要我们耐心细致的一笔一笔的核实贷款的实际用途,如果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确实是双方的责任,应该共同承担,但如果这笔贷款的去向啊与家庭无关,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谁用的谁负责,另一方呢,就不用还贷款了。男方如果将贷款用于自己的商业投资,或者是个人挥霍,甚至呢给自己的2+1,这样的贷款呢,离婚时呢,自然不能让女方承担,你听懂了吗?当然对于这个事情呢,我们不鼓励。毕竟一方。
用还款还需要另外一方来偿还,只不过谁来承担的问题。听完这个案例,如果你有不想承担的债务,可以私信我们,我们一起来帮你评估,看如何能帮你。
姚平离婚律师 385评论 -
离婚呢,法庭上呢必须注意什么?这几条呢一定要牢记,因为呢离婚呢是一场消耗战,也是一场心理战,法庭上的每一次的一言一行都关乎到最后的判决结果,这条呢视频比较长,如果呢你有婚姻家事的问题呢,请耐心的看完。首先庭审的时候呢,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时刻记住呢,你要说服的是法官,第二,庭审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冷静,并不是哭的撕心裂肺,歇斯底里,法官就会倾向于你。第三,离婚诉讼呢不是唯一的选择,如果呢能调解,我们肯定建议你首先选择调解,第四呢,如果决定打官司了,请你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你只是离一次婚,律师处理过上万次离婚案件,律师带给你的结果呢会远远超于预期。第五,如果。
是全职妈妈想争取孩子抚养权,首先找一份稳定的工作,有钱呢,不一定能争取到孩子抚养权,没钱也不代表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第六呢,协议离婚谈判时要抓住对方的痛点进行沟通,这样呢就可以事半功倍。第七,用适当的让步来换取积极的结果是可以的,但千万不要一味的妥协,别想着用自己的净身出户去换取离婚的自由,这样呢就更加不值得了。第八,证据呢,是最好呢,提前做好准备和收集,不知道收集什么样的证据,赶紧去问律师。第九,不要因为和对方赌气呢就不去开庭,这样呢,相当于呢,你自动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答辩的权利,陈述总结的权利,对你呢,没有一点好处。第十,没有花过的债务没有。
共同签字的债务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事后追认的债务呢,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11,不必担心父母呢不同意自己离婚,你过得幸胳乐才是他们更想看到的结果。第12,离婚的过程中,不要随意的回答对方或对方律师提出的问题,这呢,都有可能是陷阱。我是姚萍律师,关注我,让我们更懂法律。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3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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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344评论 -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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