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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2022-06-27 857 人收看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诉争的住房是赵女士用拆迁款所购置,刘先生也予以认可,而二十万元拆迁款经该院判决归赵女士和其子所有,刘先生应提供购买诉争房产有其出资的相关证据,诉争房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顺义法院日前经审理后认为涉诉房产是用赵女士个人和儿子分得的拆迁款购买的,属于赵女士的个人财产,刘先生无权主张份额,故依法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但顺义法院日前经审理后认为涉诉房产是用赵女士个人和儿子分得的拆迁款购买的,属于赵女士的个人财产,刘先生无权主张份额,故依法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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