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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有哪些类别

王学瑞律师2022.01.25509人阅读
导读:

债务承担有哪些类别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那么债务承担有哪些类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承担有哪些类别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关于债务承担有哪些类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承担有哪些类别

1、免责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在这之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也就是新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如果是没有特别约定按份承担那就是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找他们任何一个人要全部债务。换句话说他们俩谁有钱你找谁要。如果是约定按份那就只能按合同约定该问谁要多少就要多少。

3、两者的区别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

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

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4、债务承担生效条件

(1)存在的债务真实、有效这个是前提条件如果债务是非法的、无效的也就不存在债务承担的问题。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不是所有的债务都能够转移有些特定的债务是不能转移的。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也就是说涉及到债务承担的三方要达成协议。必须通知并且得到答复而不是简单的通知对方。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来说债务承担关系到偿还能力的问题当然需要经过他同意。

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一)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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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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