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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许瑞林律师2022.01.25619人阅读
导读:

此观点认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本人赞同观点三理由为1、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其次由于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话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所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那么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此观点认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本人赞同观点三理由为1、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其次由于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话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所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关于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存在不同意见而体现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便产生了多种不同的判决模式。归纳起来大概有如下几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订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实施)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此观点认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1、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实施)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起施行)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此观点认为分支机构经过依法登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毕竟不具有法人资格责任能力不完整所以分公司无力承担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观点三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订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此观点认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相应民事责任还应由总公司进行承担。

观点一和观点三都将公司法第十四条作为法律依据但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这是由于对该条款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本人赞同观点三理由为

1、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连带责任的承担应该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其次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否则便缺乏依据。

2、总公司不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补充责任的承担意味着要债权人先向分公司主张债权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无疑给债权人追偿设定了先后步骤增加了不必要的障碍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与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冲突。

3、总公司直接承担清偿责任顺理成章。

首先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其次由于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话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所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对于前文中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是否与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冲突我想大家也会有各自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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