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
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交强险条例中的“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有学者认为因驾驶人人对醉酒存在重大过错若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无疑使驾驶人逃避法律责任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交强险条例中的“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有学者认为因驾驶人人对醉酒存在重大过错若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无疑使驾驶人逃避法律责任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交强险条例中的“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
案情
2010年12月30日原告王某在被告某保险支公司处为其自有的黑BM8016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原告交纳保险费855.00元保险期限自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30日。2011年2月23日晚21时许原告醉酒驾驶该车在某县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宾馆门前时与由西向东行走的马某相撞造成马某当场死亡的后果。经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经县人民法院审判原告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31万元。原告赔偿后向被告请求理赔被告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于2011年4月19日给原告下达了拒赔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交强险最高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从立法宗旨的角度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从这两部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更侧重于保护道路交通受害者、无过错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即使保险公司和受害者的权益发生了冲突那么也要优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优先得到赔偿。有学者认为因驾驶人人对醉酒存在重大过错若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无疑使驾驶人逃避法律责任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根据两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生活经验在交通事故法律关系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了法律的优先保护这也更加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这也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保险公司的特别保护法律并不是一味盲目地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同时也体现了立法对于相关利益的平衡。
二、从法律体系解释的角度看
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这条规定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明显分开的属于两种不同的损害后果。而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把人身伤亡包括在内如果我们想当然地理解成把人身伤亡包括在内那么明显属于对于法律条文的扩大解释显然是背离了依法治国的精神和法理原则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这条法律规定赔偿被害人人身伤亡产生的非财产损失但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不需要赔偿的因为法律有明文规定。
三、从法律适用规则的角度看
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我们不仅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行更应从立法精神上探讨其价值取向和社会功能选择最利于实现公平的法律适用规则。
1.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比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法律效力高。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属法律国务院制定的交强险条例是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属部门规章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法律效力最高。
2.从制定法依据方面来看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一条、交强险条款第一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强险条例的制定根据交强险条例是交强险条款的制定根据二者规定不一致时作为制定根据的法的规定自然优先适用。
3.从后法优于前法来看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在2007年12月29日通过修改于2008年5月1日实施交强险条例实施时间为2006年7月1日第76条修改实施晚应当优先适用。
综上所述王某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交强险条例中的“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