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索赔时效是多久
导读: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在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之前被保险人事实上无法向保险人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据此交强险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的索赔时效应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确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赔偿协议生效之日或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而不应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交强险的理赔范围1、责任限额12.2万2、其中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交强险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够获得赔偿的重要保障。那么交强险的索赔时效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在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之前被保险人事实上无法向保险人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据此交强险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的索赔时效应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确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赔偿协议生效之日或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而不应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交强险的理赔范围1、责任限额12.2万2、其中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交强险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够获得赔偿的重要保障。关于交强险的索赔时效是多久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强险的索赔时效是多久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交强险索赔的诉讼时效应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确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赔偿协议生效之日或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而不应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在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之前被保险人事实上无法向保险人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法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应理解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且保险赔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之日起两年”。据此交强险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的索赔时效应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确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赔偿协议生效之日或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而不应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交强险的理赔范围
1、责任限额12.2万
2、其中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3、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够获得赔偿的重要保障。虽然国家对交强险的政策是“不亏不盈”但是保险公司还是希望尽量多收保费少赔偿的。因此进行交强险理赔诉讼我们建议您还是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办理。
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也有保险条款中直接规定了索赔时效如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索赔期限的规定是“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笔者将这种时效称之为约定索赔时效因为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效是法定的、确定不变的期间。而关于时效的规定在法律中都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来变更更不能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加以改变。虽然乍看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时效与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索赔时效都是两年期间仿佛一致。但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效起算是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而陆上运输保险条款规定的时效起算是保险货物全部“卸离”后起因此这两个期间的计算并不一致。况且保险法规定的索赔时效还适用我国民法典关于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