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导读:
发生车祸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一般交通事故按人身损害赔偿走,如果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用的,但是很难。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那么发生车祸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发生车祸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一般交通事故按人身损害赔偿走,如果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用的,但是很难。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关于发生车祸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发生车祸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一般交通事故按人身损害赔偿走,如果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用的,但是很难。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具体的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一般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试想如果一个人以杜撰名人的隐私出版而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大收入一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方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者自杀才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一个名人的名誉权的侵犯要比对于普通人名誉权侵犯所造成不良影响范围上和程度上都要大很多。因此对于此可以给予较重的惩罚这样不仅尽可能的发挥其社会效用同时可以要求人们以此为鉴起到对于违法行为的预防作用。
5、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以不同的手段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一也不同。一般认为在公共场合传播有损他人人格权的内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比在私下场合传播大得多。持续的殴打行为也要比言语上的侮辱伤害大得多。男保安对于女顾客的强行搜身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比女性服务人员搜身造成的伤害程度深。
6、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不同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东部要比西部和中部地区发达同时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也比较明显。对于发达的地区只有赔偿较高的精神损失额才能达到精神损失赔偿的抚慰和补偿的功能。对于欠发达地区根据其经济水平以及侵权人的责任能力的大小确定赔偿额也是比较稳妥最终寻找出一个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