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辩护,刑事案件辩护
导读: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沈根兴提起了公诉,遵照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法院的指定,本律师“有幸”担任被告人沈根兴的辩护人参与了诉讼并向法庭提出了细致的辩护意见,央求法院从轻量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沈根兴表示服判,至此,这起杀人血案的司法审问程序宣布终结。今天,趁本案开庭审理之际,本辩护人向法庭提出本案在定性方面以及对被告人沈根兴依法应当给予从轻处分的辩护意见。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沈根兴表示服判,至此,这起杀人血案的司法审问程序宣布终结。
关于在本案中的《辩护词》
沈根兴被控“故意杀人”一案一审辩护词
本辩护人在接受指定后,查阅并复制了本案全部材料,并且到嘉善县看守所会晤了本案被告人沈根兴。经过以上活动,本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较为深化的了解,从而关于本案的性质也有了自已的认识。今天,趁本案开庭审理之际,本辩护人向法庭提出本案在定性方面以及对被告人沈根兴依法应当给予从轻处分的辩护意见。希望我的辩护发言能遭到合议庭的高度关注。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在被告人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是以故意杀人定罪;还是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的问题,区别仅在于客观要件方面,即关键要看犯罪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内心所想抵达的客观目的。而从本案中被告人沈根兴在与被害人发作打斗时对自已的“行为尺度”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了留意,可见他客观上并非想致被害人于死地,而只是由于一时的气愤而用铁质农具与对方撕打过程伤害害对方的身体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