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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

于海明律师2022.01.26888人阅读
导读:

第一条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要坚持优先保护人身权、交强险优先赔偿、优者危险负担适度平衡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利益等原则。第二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可以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第四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各受害八所遭受损害占总损害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郑州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条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要坚持优先保护人身权、交强险优先赔偿、优者危险负担适度平衡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利益等原则。第二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可以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第四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各受害八所遭受损害占总损害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郑州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0年8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为提高道路交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要坚持优先保护人身权、交强险优先赔偿、优者危险负担适度平衡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利益等原则。

第二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可以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责险的赔偿权利人以侵权人为被告起诉的可以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机动车在同一保险公司既投保交强硷又投保商业三责险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本条所称的机动车包括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主、摩托车和拖拉机等。

第三条已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未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的法院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当事人拒不申请追加的法院可以直接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第四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本条所称的交强险限额包括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

第五条发生交通事故时凡处于机动车之外的人员均属于“第三者”凡处于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均属于车上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人员。

第六条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已失效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义务人与行为人不一致的由投保义务人与行为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该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责险的应由该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七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其比例可按下列意见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负主要责任的可在90%一60%之间确定原则以70%为宜

(三)负次要责任的可在10%40%之间确定原则以30%为宜

(四)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五)不负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其赔偿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

(七)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原则上可由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其赔偿比例可参照本意见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可按下列意见分担

(一)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无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左右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左右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o%左右的赔偿责任

(六)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可根据具体案情机动车一方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投保交强险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责任的机动车无论其责任大小各机动车在交强险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无责任的机动车也应在其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或与有责任的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按各自交强险限额比倒分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各受害八所遭受损害占总损害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与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后对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可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方追偿。

第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分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的事故责任又难以查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各机动车在事故发生时给受害人所带来的险情状况的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包括受害人遭受一般人身损害、受害人因伤致残和受害人死亡等情形。

第十三条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住宿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

第十四条受害人误工期限以实际日期计算(包合法定节假日)其日工资标准按上年度公布的数额除以365天。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损失包括财产毁损、灭失、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贬值、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等。

第十六条受害人请求后续治疗费用的原则不予支持该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但有下列费用之一的除外

(一)受害人体内固定物取出等必然发生的康复费用

(二)受害人为避免导致残疾、恢复器官功能等所必需的康复费用

(三)受害人用于维持生命体征而必需的辅助费用。

上述所需费用的数额需由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确定。

第十七条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残疾的可以以相同赔偿标准确定死亡、残疾赔偿金。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第十九条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投交强险属投保义务人责任的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驾驶人员因交通肇事受到刑事处罚的赔偿权利人仅对驾驶人员所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受害人户籍登记在农村但有下列证据之一且居住一年以上的可视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

(一)暂住证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二)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或城镇房屋产权证明

(三)在城镇入托、保健、就读等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领取证明或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

(五)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又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

(六)其他能够确认城镇身份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损害的驾驶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驾驶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酌情予以补偿驾驶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擅自驾驶或者利用与车辆所有人之间有某种便利条件以及其他未经许可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雇佣驾驶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员有酒后驾车、被认定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被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等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在控制、支配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有过错而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人与承租人均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第二十六条借用他人车辆发生变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明知车辆有缺陷而出借且该缺陷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

(二)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质或饮酒或有疾病不宜驾驶等因素的

(三)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四)其他明显过错的。

第二十七条出租、出借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出借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包他人机动车在承包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机动车已转让并交付但转让人怠于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受让人以其名义运行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多次转让车辆未投交强险或已超过交强险有效期发生交通事故先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投交强险属转让人责任的由转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未全部收回车就前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购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代驾车辆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人员或安排代驾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原驾驶入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根据保险法第66条规定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本意见与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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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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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郑州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

    内容:第一条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要坚持优先保护人身权、交强险优先赔偿、优者危险负担适度平衡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利益等原则。第二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可以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第四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各受害八所遭受损害占总损害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郑州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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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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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第三条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调解。第十二条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外再承担死亡伤残、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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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内容:第六条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未尽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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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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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案件的损害赔偿是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进行确定的,而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由交警进行划分,然后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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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内容: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为同一保险公司赔偿权利人请求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并赔付且该保险公司也明确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一并予以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在维修业者管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数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赔偿数额以数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总和为限并由各保险公司均等负担但其中无过错机动车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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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多久。通常法律只对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做了时间限制。 1、如果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需要审理完毕; 2、适用于普通程序的,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就要审理完毕。 需要审理案件延长的必须经过上一级法院的批准,最高可以延长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3、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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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第四条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一般不依职权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认真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予以处理。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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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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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赔偿义务人即被告,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也叫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通常为被告。准确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基础。《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八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亡人员的损害赔偿数额、财产损失,以及其他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确定后,交通警察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当事各方的过错大小,提出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和数额建议,由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协商;或者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再针对双方争议的事项进行调解。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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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

    内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第十一条机动车在维修业者管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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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7916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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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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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指导意见

    内容: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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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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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内容: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为同一保险公司赔偿权利人请求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并赔付且该保险公司也明确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一并予以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在维修业者管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数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赔偿数额以数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总和为限并由各保险公司均等负担但其中无过错机动车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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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车辆修理费即使高于车辆受损前的评估价值,但如果车辆修复使用对受害人更具有合理性,且属于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2. 在多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无责机动车一方与有责机动车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分担责任。3. 商业三者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容:皖高法47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那么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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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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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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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陕西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

    内容:第三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购买人付清全部购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实际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未尽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受雇期间非因从事雇佣活动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陕西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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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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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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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

    内容:第一条自2004年5月1日起,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终结书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但一方当事人起诉时应当附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证据,经审查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五条当事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请求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或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在有关部门未出台相应的强制保险规范之前,暂不支持。那么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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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412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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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疑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条中的“管理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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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质疑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条中的“管理过错”

    内容:承办法官表示省高院201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许可擅自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使用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意见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质疑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条中的“管理过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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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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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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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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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内容: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苏高法审委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讨论通过,即将公布施行。那么《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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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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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第三条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调解。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适用以下规则交强险赔偿部分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那么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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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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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参考]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受害第三者仅起诉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受害第三者申请追加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或保险人参加诉讼。那么[参考]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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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4854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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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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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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