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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2.21

翁玉素律师2022.01.26475人阅读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2.21。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2.21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7日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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