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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郭铭芝律师2022.01.27453人阅读
导读:

近日招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电动车超标影响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2010年9月原告张某在被告闫某处购买了被告深圳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事故发生后张某因所购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而承担了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致其因妻子交通事故损失的19万余元未获得赔偿。所以张某将出售该电动车的销售商闫某及生产商深圳某车业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非机动车名义向消费者销售实际上的机动车其向消费者隐瞒了不合理的危险。综合本案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深圳市某车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闫某共同赔偿原告损失97781.23元。那么招远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日招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电动车超标影响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2010年9月原告张某在被告闫某处购买了被告深圳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事故发生后张某因所购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而承担了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致其因妻子交通事故损失的19万余元未获得赔偿。所以张某将出售该电动车的销售商闫某及生产商深圳某车业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非机动车名义向消费者销售实际上的机动车其向消费者隐瞒了不合理的危险。综合本案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深圳市某车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闫某共同赔偿原告损失97781.23元。关于招远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日招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电动车超标影响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2010年9月原告张某在被告闫某处购买了被告深圳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一辆。2011年4月4日早晨张某的妻子驾驶该电动车在玲珑路与春雨路路口与温某驾驶的二轮车相撞张某的妻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4月10日死亡。2011年5月哈工大威海司法鉴定所分别对两肇事车辆作出司法鉴定认为两辆肇事二轮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而张某购买时被告闫某并未告知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实际上属于机动车。事故发生后张某因所购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而承担了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致其因妻子交通事故损失的19万余元未获得赔偿。所以张某将出售该电动车的销售商闫某及生产商深圳某车业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非机动车名义向消费者销售实际上的机动车其向消费者隐瞒了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危险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根本判决标准即使产品经检验质量合格因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损害该产品缺陷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该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销售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其无过错可以向生产者追偿由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原告张某的妻子在驾驶该超标电动车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本身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深圳市某车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闫某共同赔偿原告损失9778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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