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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被甩车外压死判决按第三者险理赔

杨一凡律师2022.01.27132人阅读
导读:

近日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侵权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给予赔付。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两被害人在车上事故车辆在翻滚中将乘车人员肖某和杨某甩出车外并不能改变其系“本车人员”的性质故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张某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张某48万多元。那么车上人员被甩车外压死判决按第三者险理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日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侵权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给予赔付。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两被害人在车上事故车辆在翻滚中将乘车人员肖某和杨某甩出车外并不能改变其系“本车人员”的性质故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张某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张某48万多元。关于车上人员被甩车外压死判决按第三者险理赔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乘车人在车祸中被抛出车外被所乘车辆碾压致死这种情况是按“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还是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近日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侵权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给予赔付。

2014年7月11日18时车主张某雇请司机袁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运载木材并乘载肖某、杨某等4人。当货车行至一处急弯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车辆打滑货车坠落道路右侧的山岰中坐在车厢上的肖某、杨某从车上甩出被滚落的车辆及木材砸压当场死亡。兴宁市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后作出认定司机袁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杨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7月16日经双方协商车主张某共赔偿79万元给两死者家属。

事后张某向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却以受害人肖某和杨某是“车上人员”为由拒不理赔死亡赔偿金。于是张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兴宁市人民法院。

原、被告双方就肖某和杨某应该按“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进行赔付展开激烈争辩。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两被害人在车上事故车辆在翻滚中将乘车人员肖某和杨某甩出车外并不能改变其系“本车人员”的性质故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则认为肖某和杨某在车辆发生事故前虽系“车上人员”但其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被甩出车外与运行中的被保险车辆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符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所称的“第三者”的范畴应认定为被保险车辆以外的人员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受害的人是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本案中受害人肖某、杨某死亡原因为抛出车外被车辆及木材砸压当场死亡因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肖某、杨某不在涉案保险车辆之上而是被抛出车外后被车辆及木材砸压因此二受害人应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第三者”而不是“车上人员”。根据相关法律和双方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交强险之外的损失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进行赔偿。

因张某为受害人家属支付的79万元赔偿款未经被告书面同意故应以实际损失确定保险赔偿数额。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张某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张某4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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