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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迟迟不赔付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许瑞林律师2022.01.27912人阅读
导读: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客观上浪费了司法资源。出院后周某将杨某和金运驾校告上法庭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也被告上法庭。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及驾校支付多余垫付的25000余元。保险公司拒不执行拖延加推诿法院判决生效后该保险公司先是向周某支付了11万余元保险金但对于应向杨某和金运驾校支付的25000余元却一直拒绝支付。罚款决定书下达后该保险公司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于当日递交了罚款同时向法官递交了一份悔过书。这是成都高新法院建院以来首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开出的首张罚单。那么保险公司迟迟不赔付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客观上浪费了司法资源。出院后周某将杨某和金运驾校告上法庭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也被告上法庭。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及驾校支付多余垫付的25000余元。保险公司拒不执行拖延加推诿法院判决生效后该保险公司先是向周某支付了11万余元保险金但对于应向杨某和金运驾校支付的25000余元却一直拒绝支付。罚款决定书下达后该保险公司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于当日递交了罚款同时向法官递交了一份悔过书。这是成都高新法院建院以来首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开出的首张罚单。关于保险公司迟迟不赔付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场交通事故后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成都某保险公司应付给杨某和其所在驾校25000余元保险金。

该保险公司明明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直到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该公司负责人亦不配合法官法院只好查封其公司。近日执行法官通过查询该公司银行账户才成功执行该案。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客观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毛某处以5000元罚款这也是成都高新区法院建院以来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驾校学员开车撞人教练担全责

杨某是四川金运驾校的教练2007年10月14日12时30分左右杨某陪同学员华某在成都高新区三元村路正驾校训练基地内练车因华某操作失误车子冲上街沿将周某撞倒导致其左下肢严重受伤。随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教练杨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经司法鉴定周某左下肢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四五万元。另外金运驾校的教练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共计10万元。

出院后周某将杨某和金运驾校告上法庭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也被告上法庭。周某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她医疗费、伙食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是直接侵权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金运驾校系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对车辆负有管理职责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向周某支付保险金11万余元。另外金运驾校和杨某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共支付给周某68000余元。

周某住院期间杨某和金运驾校便已垫付9万余元。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及驾校支付多余垫付的25000余元。

保险公司拒不执行拖延加推诿

法院判决生效后该保险公司先是向周某支付了11万余元保险金但对于应向杨某和金运驾校支付的25000余元却一直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杨某和金运驾校只好到高新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立即对该执行案着手调查并多次通知该保险公司履行义务但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还在电话中宣称不会主动履行义务并甩给法官一句“你自己去银行扣嘛!”

执行法官只好在今年7月9日对该保险公司张贴封条依法将其查封并通过银行账户查询从其账户中将执行标的25000余元扣划。

高新法院强制执行开首张罚单

高新法院执行局法官认为被执行公司作为一家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支付2万余元的保险金但就是不履行还要法官花大量时间和资源去查找其银行账号并办理扣划手续其主观存在拒不履行的故意客观上是无端浪费司法资源。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

最后法院对该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罚款决定书下达后该保险公司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于当日递交了罚款同时向法官递交了一份悔过书。

这是成都高新法院建院以来首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开出的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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