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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

周春花律师2022.01.271302人阅读
导读:

案情江某免费搭乘同村老乡刘某驾驶的车辆回家过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江某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应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江某及其家属多次找到刘某要求刘某赔偿但刘某称江某系搭乘其顺路车辆自己也没有收其乘车费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分岐对于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江某免费搭车与刘某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由于刘某是在顾及人情关系的情况下搭载他人属于好心帮忙故刘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中刘某免费让江某搭车的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江某免费搭乘同村老乡刘某驾驶的车辆回家过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江某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应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江某及其家属多次找到刘某要求刘某赔偿但刘某称江某系搭乘其顺路车辆自己也没有收其乘车费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分岐对于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江某免费搭车与刘某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由于刘某是在顾及人情关系的情况下搭载他人属于好心帮忙故刘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中刘某免费让江某搭车的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关于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江某免费搭乘同村老乡刘某驾驶的车辆回家过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江某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江某被送入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60000元。出院后江某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应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江某及其家属多次找到刘某要求刘某赔偿但刘某称江某系搭乘其顺路车辆自己也没有收其乘车费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岐

对于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江某免费搭车与刘某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刘某是在江某的要求下送其回家过年。由于刘某是在顾及人情关系的情况下搭载他人属于好心帮忙故刘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包括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除因旅客自身原因外无论车主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承担责任的法理和法律依据与上述两种观点不同阐述如下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刘某与江某构成了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关系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其依据是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即“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第二种观点认为私家车主刘某是承运人而搭乘者江某是乘客车主刘某和搭乘者江某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笔者认为这是对该条的错误理解。根据民法典和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承运人是指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货运或者客运以赢利性为目的经营者。显然本案中的车主刘某并非是以盈利为目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承运人。因此套用该条作为刘某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笔者认为本案中刘某免费让江某搭车的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它缺少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有三个要素即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效果意思指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产生法律上效果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期望获得某种法律利益。无偿搭车行为虽有意思从事这一行为但其实施行为的目的只是增进情谊而没有成立法律关系的目的没有让自己的行为获得法律上约束的意思。因此如果没有这种意思就不得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评价此类行为。实践中这种行为多发生在熟悉的人之间车主基于好意送人一程乘车人也知道车主在好意帮自己。因此认为本案是合同行为双方都受到约束的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客运服务中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笔者认为在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为客运服务是以赢利为目的而免费搭车中的车主则是好意施惠因而相对于客运服务中的承运人来说应该承担的注意义务相对要低搭乘者也要承担一部分风险。在由车主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场合车主只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一般过失则不负责任并且适用民法典关于过失相抵等规定。具体到本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此次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可见车主刘某至少是有重大过失的因此其应对江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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