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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是否为交通事故赔偿主体

邢颖律师2022.01.27699人阅读
导读:

机动车保有人就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人。机动车已转让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规定汽车买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买卖尚未成立。挂户车主是否是车辆所有人争议最大。因此如把这种车队做为车辆所有人而列为被告显然是不妥的而应以实际所有者的个人为所有人。如是车队与个人合资购买的汽车挂在车队名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把车队和个人作为车辆的共同所有人。那么机动车所有人是否为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机动车保有人就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人。机动车已转让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规定汽车买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买卖尚未成立。挂户车主是否是车辆所有人争议最大。因此如把这种车队做为车辆所有人而列为被告显然是不妥的而应以实际所有者的个人为所有人。如是车队与个人合资购买的汽车挂在车队名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把车队和个人作为车辆的共同所有人。关于机动车所有人是否为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机动车保有人就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人。而这四种权能又是可以分离的对于汽车在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承包人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责任在公共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的保有者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保有人就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人。而这四种权能又是可以分离的对于汽车在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承包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具有处分权而发包人因发包而暂时让渡占有、使用权也不完全具备四项权能因而只有承包人与发包人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全所有权因此应把承包人与发包人都视为机动车的所有人。

机动车已转让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规定汽车买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买卖尚未成立。但实际又已交付他人使用经营这种情况则应把买卖双方视为共同所有人。挂户车主是否是车辆所有人争议最大。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为了便于汽车的管理和各种规费的收取都要求把个体运输户组成车队在交警的车管档案里车辆的所有人都登记在车队的名下而实际上汽车又全部由个人出资购买也是由个人单独经营而车队只是代办保险、代缴养路费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办费或管理费而且这些车队本身没有经营车辆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象这种情况是车队为车辆所有人还是个人呢?

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看车辆挂户后车队仍然不参与经营不享受收益这种车队的实质是个体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而个人仍然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至于对车辆的处分权只要不欠缴法定的各种规费也仍然由该个人享有并不因挂户而受限制。

因此如把这种车队做为车辆所有人而列为被告显然是不妥的而应以实际所有者的个人为所有人。如是车队与个人合资购买的汽车挂在车队名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把车队和个人作为车辆的共同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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