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载别人造成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吗

导读:
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如让亲友搭乘顺车施惠人驾车违规发生车祸致搭车人受伤仍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好意施惠属于“无偿”应于施惠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负损害之责。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为减轻将其限于故意事重大过失。那么好意搭载别人造成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如让亲友搭乘顺车施惠人驾车违规发生车祸致搭车人受伤仍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好意施惠属于“无偿”应于施惠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负损害之责。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为减轻将其限于故意事重大过失。关于好意搭载别人造成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车的人在看到朋友、同事挤车的时候如自己顺路都会主动要求搭载对方对方也会非常的高兴。但没有想到在搭载的时候发生了交通意外事故导致坐车的人有一定的伤害。那么好意搭载别人造成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吗?
好意搭载别人造成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吗?需要。
一、好意施惠关系判断标准
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二、好意施惠关系履行请求权
1、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发生给付请求权。如甲答应乙于某日顺路搭乘其车去A地乙不因此取得要求甲载其去A地的请求权。
2、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否应负侵权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形由个案予以认定。
(1)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应就个案进行合理认定。如让亲友搭乘顺车施惠人驾车违规发生车祸致搭车人受伤仍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好意施惠属于“无偿”应于施惠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负损害之责。王鉴先生认为好意施惠关系尤其是在搭便车的情形好意施惠的施惠人原则上仍应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惟过失应就个案合理认定之。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为减轻将其限于故意事重大过失。王先生的观点资值赞同。
(2)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并未侵害他方权利仅因其不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致对方受“纯粹经济上损失”如题中的案例乙未依“约定”叫醒甲致甲未能在A站下车为此甲支出了额外费用乙对甲支出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但乙若故意未叫醒甲致甲受“纯粹经济上损失”应承担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侵权责任。
由此看来好意施惠关系在民法上虽未有规定但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于好意施惠关系中产生的损害究依何规则进行分配当事人的责任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亦是法律工作者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有必要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