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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案例

许瑞林律师2022.01.29216人阅读
导读:

故对该责任认定书不服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上级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维持该责任认定书不予重新认定的行政决定。这是因为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而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人之间或者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行政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责任认定书。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故对该责任认定书不服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上级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维持该责任认定书不予重新认定的行政决定。这是因为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而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人之间或者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行政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责任认定书。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0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驾驶小型客车(超载四人)行驶在109国道上。当发现前方迎面驶来的被告人张某驾驶的大货车在左侧路面(即陈的右侧路面)行驶便鸣喇叭继续前行。当两车相距二三十米时陈见张某车仍在左侧行驶急忙向左猛打方向并加速与此同时张急忙刹车并向右回车。结果在中线处大货车头部撞到小客车右侧前轮胎处造成小客车四名乘车人死亡十多人受伤两车部分部件严重损坏。交通警察大队于5月17日作出第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

1、驾驶员张某驾车行驶道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项‘机动车驾驶员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的规定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驾驶员陈某驾车行驶道路虽有违章行为但与该起事故无因果关系故无责任。

众受害人认为陈某违章超载四人及会车时违章左行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其一在不幸死亡的四人中有两人就是因为超载而坐在发动机盖子上和临时加置的小木凳上的其二会车时如果陈某不违章左行而依法向右行驶甚至驶出路面在张某合法向右回车的情况下也许不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或者顶多两车擦肩而过因为事故现场道路两侧并无陡坡、悬崖、深沟等路标这就为陈某车向右行驶提供可能与保障。故对该责任认定书不服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张某也提出同样的请求。上级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维持该责任认定书不予重新认定的行政决定。针对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项和第六条规定即超载四人和会车时违章左行的行为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有两种相反意见大多数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公安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认定其有责任。如果认定有责任则应负刑事责任如果认定其无责任则不负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应综合全案考虑不能仅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来决定罪之有无而应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其罪之有无及刑事责任之大小。

二、评析意见

以上两种观点各有各的道理前一种观点是大多数司法机关的惯常做法后一种观点较原则具有新意。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为什么会有这么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呢究其实质乃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未能充分认识。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依据行政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性质上讲是交通事故行政主管机关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行政调解而依法作出的行政文书而不是刑事责任认定书。这是因为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而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该办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寻得行政救济。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人之间或者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行政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责任认定书。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行行政调解。而且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行政法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而是法律问题。

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用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行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人(鉴定人)和本案的侦查人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不得作为侦查人员的规定。故应当适用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对该证据的使用。

第三从立法权限的法律规定看

其一立法法第八条(四)项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事项。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部行政法规其内容不能含有犯罪和刑罚事项。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依据该办法(行政法规)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是行政责任认定书。其二立法法第八条(七)项规定有关民事基本制度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不能规定。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属于民事基本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通则(民事基本法)对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要求从事交通运输作业致人损害受害人请求民事赔偿无须举证和证明加害人主观方面有过错加害人也不得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除责任。该责任构成要件为(一)加害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即从事交通运输行为(二)该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三)运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从该条的规定不难发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行政法规)对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归责采过错责任原则即责任人须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违章、违法行为亦即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这也是行政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如果行为人没有行政违法行为也就谈不上行政责任。

该责任构成要件为

(一)责任人主观上有过错在个案中表现为有违犯行政法规的违章行为

(二)该违章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

(三)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把该条的规定看作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其结果一方面违犯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基本制度规定另一方面与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不相符造成社会不公。所以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类性质不同的责任形态其法律依据、归责原则各异不能因为其有相似之处便将其混为一谈。其三立法法第七十九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这个角度看如果把依据行政法规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成民事责任认定书如上所述由于其归责原则有别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根据本条的规定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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