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遵循哪些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打官司费用由个人承担。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如何体现各行其道的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借道避让原则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律师推荐北京律师江苏律师重庆律师山东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