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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债务人损失是否要赔偿

黄东洁律师2022.01.30476人阅读
导读:

造成债务人损失是否要赔偿案情简介抵押权人自行处分抵押物2008年3月1日王某向张某借款36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即3月31日前还清王某用其经营的一砖场机械设备作抵押。王某认为张某在未事先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擅自雇人拉走砖场内价值73000元的生产设备致使砖场生产中断按工商部门核定的月营业额15600元及30的利润计算至开庭时共10个月造成经济损失46800元张某应当赔偿上述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法院判决造成债务人损失是否要赔偿张某在王某未依约定期限还款后自己处分王某所有的抵押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那么造成债务人损失是否要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造成债务人损失是否要赔偿案情简介抵押权人自行处分抵押物2008年3月1日王某向张某借款36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即3月31日前还清王某用其经营的一砖场机械设备作抵押。王某认为张某在未事先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擅自雇人拉走砖场内价值73000元的生产设备致使砖场生产中断按工商部门核定的月营业额15600元及30的利润计算至开庭时共10个月造成经济损失46800元张某应当赔偿上述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法院判决造成债务人损失是否要赔偿张某在王某未依约定期限还款后自己处分王某所有的抵押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造成债务人损失是否要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造成债务人损失是否要赔偿

案情简介抵押权人自行处分抵押物

2008年3月1日王某向张某借款36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即3月31日前还清王某用其经营的一砖场机械设备作抵押。双方同时还约定还款期到期后若王某不还清借款抵押物归张某由张自行处理。还款期届至后王某没有偿还借款2008年4月9日张某即组织人到王某经营的砖场拉走场内的机械设备后来又转卖给他人双方为此发生纷争。

王某认为张某在未事先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擅自雇人拉走砖场内价值73000元的生产设备致使砖场生产中断按工商部门核定的月营业额15600元及30的利润计算至开庭时共10个月造成经济损失46800元张某应当赔偿上述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

张某辩称其是依照双方的约定处置抵押物的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由其承担且拉走的设备已经使用旧了价值没有杨所说的那么多。

法院判决造成债务人损失是否要赔偿

张某在王某未依约定期限还款后自己处分王某所有的抵押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抵押物已实际使用了一定的期限有陈旧磨损等实际情况且张某已将抵押物出卖给他人而买受人又是善意取得将抵押物返还王某已不太可能综合考虑由张某折价赔偿王某的财产损失40000元。因张某拉走王某的机械设备导致王某生产中断遭受经济损失。根据王某提供的工商部门出具的收费凭据可以认定该砖场月营业额为13000元而不是其主张的15600元。王某主张按月营业额的30利润作为赔偿标准数额过高法院酌定按月营业额的20的利润作为赔偿标准。自2008年4月9日起计至庭审时止以10个月计算26000元。综上减出王某尚欠张某借款36000元张某应实际赔偿王某的财产和经济损失为30000元。

律师说法赔偿债务人损失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债务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也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因此本案王某与张某出约定“如到期不还借款抵押物归张某由张自行处理”这一内容违反了担保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张某即使是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处分抵押物致王某蒙受损失也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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