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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解散未清偿债务如何处理

孔孟廷律师2022.01.30744人阅读
导读:

第二十八条外资保险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而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因此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经破产宣告转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那么外资保险公司解散未清偿债务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二十八条外资保险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而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因此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经破产宣告转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关于外资保险公司解散未清偿债务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外资保险公司解散未清偿债务如何处理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资公司解散时未对债务进行清偿的可以由相关的部门动用提取的保险金清偿相应的债务。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外资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二十八条外资保险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而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二、公司申请破产后会怎样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而避免破产清算。而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破产宣告对债务人产生身份上、财产上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项

(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在我国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破产宣告前称为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企业。破产企业的身份就是破产人。所谓破产人就是民事权利受到破产程序拘束的人。

(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即成为由管理人占有、处分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破产财产在归属、用途和处置方法上都服从于破产清算的目的。破产财产作为一个财产集合体受到破产法有关规则的保护。

(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必须全部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因此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经破产宣告转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破产宣告后原则上应当停止破产人的业务活动。但是继续经营有助于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符合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许可。

3、对债权人的效果。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他们获得了行使权利的特别许可。在破产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得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为此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后的债权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根据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别除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第110条进一步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因此具备这些情形的别除权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后及时行使权利以便参加随后开始的破产分配。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集体确定分配方案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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