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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债务人债权需要提供证据吗

于海明律师2022.01.30383人阅读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那么保全债务人债权需要提供证据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关于保全债务人债权需要提供证据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保全债务人债权需要提供证据吗

答案是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看法院是否需要提供证据。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以上可以看出被保全的对象是当事人(被告)、利害关系人(即被告)的财产。若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乙不履行到期债务但乙对丙有到期债权乙没有可供执行财产那么甲可否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进行诉讼保全?丙不是该保全的对象所以甲不能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进行保全。这里甲只能对乙诉讼判决后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可申请执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对丙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而不能进行诉讼保全。

二、保全债务人的债权条件有哪些呢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债务人的债权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如下法律效力一是禁止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如该第三人仍向债务人清偿则清偿行为无效并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之规定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视情节轻重对第三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二是债务人不可处分债权。由于对债务人的债权只是采限保全措施而非最终执行债务人的债权仍然存在也正是因为这种保全措施债务人的债权就被暂时“冻结”处于不得行使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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