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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夫妇在内地的婚后房产是夫妇共有财产吗?

王学瑞律师2022.01.30334人阅读
导读:

后来由于感情不合穆念慈在香港提出了离婚诉讼,香港法院准予离婚但未完成财产分割。于是穆念慈把杨康状告到广州的法院,提出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要求杨康返还房屋并立即搬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穆念慈和杨康对此处房产没有特别的归属协议,应当按照夫妻分别财产制处理,房产登记在穆念慈一人名下,且首付款和房贷都是她偿还,应该完全归穆念慈一人所有。那么香港夫妇在内地的婚后房产是夫妇共有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后来由于感情不合穆念慈在香港提出了离婚诉讼,香港法院准予离婚但未完成财产分割。于是穆念慈把杨康状告到广州的法院,提出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要求杨康返还房屋并立即搬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穆念慈和杨康对此处房产没有特别的归属协议,应当按照夫妻分别财产制处理,房产登记在穆念慈一人名下,且首付款和房贷都是她偿还,应该完全归穆念慈一人所有。关于香港夫妇在内地的婚后房产是夫妇共有财产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案情介绍

香港居民穆念慈和杨康在香港注册结婚,不久由于杨康工作原因经常要到广州出差,穆念慈想着自己手里有点闲钱,为了便利杨康的工作以及自己可以经常与丈夫见面,穆念慈到广州物色好一处房屋后决定买下来。房子登记在她自己名下,且首付款全是她用自己积蓄出,也是由她用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并按期还房贷。

后来由于感情不合穆念慈在香港提出了离婚诉讼,香港法院准予离婚但未完成财产分割。穆念慈和杨康对房产归属问题协议不成,杨康还霸占着她的房屋居住。于是穆念慈把杨康状告到广州的法院,提出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要求杨康返还房屋并立即搬出。但杨康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与他进行分割。那么,究竟能不能依我国婚姻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二、适用香港法律还是我国内地婚姻法的问题

我国内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和配偶一起进行分割。但香港特别行政区因为是高度自治,不跟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香港自己的法律,夫妻婚后所得财产,除非双方有明确的协议,否则都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婚后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完全归登记名下一方的个人所有。那么,究竟适用哪里的法律呢?

(1)关于要不要强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问题。由于对房屋所有的纠纷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的,有很强的人身性,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的规定,而不是简单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协议选择适用哪里的实体法,应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因此,应适用穆念慈和杨康共同经常居住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穆念慈和杨康对此处房产没有特别的归属协议,应当按照夫妻分别财产制处理,房产登记在穆念慈一人名下,且首付款和房贷都是她偿还,应该完全归穆念慈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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