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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错误

毋磊颖律师2022.01.30675人阅读
导读:

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500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在2011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至被告蒋某某2013年5月22日生育一小孩已长达二年多的时间。在同居生活及养育小孩期间,蒋某某举证证实其已花费了钱款,因此,蒋某某称该50000元彩礼款已用于同居生活和小孩抚养的理由成立。故应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蒋某某返还彩礼50000的诉讼请求。那么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500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在2011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至被告蒋某某2013年5月22日生育一小孩已长达二年多的时间。在同居生活及养育小孩期间,蒋某某举证证实其已花费了钱款,因此,蒋某某称该50000元彩礼款已用于同居生活和小孩抚养的理由成立。故应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蒋某某返还彩礼50000的诉讼请求。关于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错误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2011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依农村习俗,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2月12日在全州县安和乡某支行将50000元礼金款汇入被告蒋某某的个人账户。2012年10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50000元。

【分歧】

该案的处理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原告刘某某按农村的民间婚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蒋某某50000元礼金款,双方虽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告请求返还此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本案原告刘某某起诉要求被告蒋某某返还彩礼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在2011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至被告蒋某某2013年5月22日生育一小孩已长达二年多的时间。在同居生活及养育小孩期间,蒋某某举证证实其已花费了钱款,因此,蒋某某称该50000元彩礼款已用于同居生活和小孩抚养的理由成立。故应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蒋某某返还彩礼50000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属于因同居关系引起的返还彩礼案件,笔者认为如果机械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是不可取的。理由:1、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本意是针对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返还彩礼纠纷,如果同居关系的返还彩礼纠纷也适用此规定,那就违背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扩大了条文的适用范围;2、因为给付彩礼的一方一般为男方,收受彩礼的一方一般为女方(当然也有个别相反的),同居生活甚至生儿育女后,若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彩礼返还问题仍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女性明显不公平,没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应结合该条款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的规定考虑以下因素酌情决定返还比例:1、同居时间长短;2、解除同居关系提出方是谁;3、双方是否有过错;4、是否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5、当地的风俗习惯,依当地的社会一般观念,公平合理保护女性的权益。具体到本案,双方同居达二年多的时间,且在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一小孩,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查明被告在同居生活及养育小孩期间,被告已花费钱款,故对被告称该50000元彩礼款已用于同居生活和小孩抚养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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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两人非家庭关系,并报案车辆丢失,要求返还。
  • 如何处理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如何处理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

    内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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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彩礼错误的解析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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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关于彩礼错误的解析

    内容: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1、关于订婚期间的彩礼支出。经过多年实践,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施行以后,无论是从体系上还是从范围上均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一般确定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但实际生活中,有的原告与被告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有了同居生活的事实,而且牵涉了一定的财产,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依照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有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进行处理,这样可以解决被告方的反请求是否构成反诉的争议,但这种案由的确定还有待商榷。那么关于彩礼错误的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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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关系下的财产纠纷的解决:一、是同居人可以按照约定分割。对共有财产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依其约定。二、是依法分割的原则。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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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后办理结婚登记要重视什么错误

    内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办理结婚登记要注意什么问题(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业已构成重婚。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那么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后办理结婚登记要重视什么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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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婚同居关系自然解除时的遗产继承错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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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同居关系自然解除时的遗产继承错误有哪些

    内容:非婚同居关系自然解除时的遗产继承问题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主体资格主要被限定在配偶、亲属范围内,其理论依据是亲属关系说。非婚同居当事人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缺乏继承权产生的依据,所以无法取得法定继承权。依据这一顺序,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可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实现相互间的遗产转移。如果非婚同居当事人间未采取上述途径处理遗产的,当事人一方在其同居伴侣死亡后,可以依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的遗产酌给请求权,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如此设计既有利于维护非婚同居关系的稳定,又加强了对同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非婚同居关系自然解除时的遗产继承错误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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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婚同居关系人为解除时的财产划分错误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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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非婚同居关系人为解除时的财产划分错误

    内容:同居关系人为解除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有哪些一般情况下,同居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当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当事人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有约定,且约定内容合法的,应优先适用约定。如此,可以满足同居当事人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对其利益的最大保护,并为弱势一方获得经济补偿提供可能。非婚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与第三人发生的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当事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那么非婚同居关系人为解除时的财产划分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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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婚同居财产划分错误适用于婚姻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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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同居财产划分错误适用于婚姻法吗

    内容:非婚同居财产分割问题适用于婚姻法吗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与婚姻家庭法相关联,但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尚不能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规则进行处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那么非婚同居财产划分错误适用于婚姻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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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同居关系诉讼应重视避免哪些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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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同居关系诉讼应重视避免哪些错误

    内容:同居关系案件共涉及两级、三个案由:三级案由为同居关系纠纷;四级案由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是同居关系的认定不清晰。该意见规定,对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但同居时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条件的,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那么处理同居关系诉讼应重视避免哪些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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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间的债务纠纷,同居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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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同居期间的债务纠纷,同居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同居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1、法律主观: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纠纷处理,3、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解除同居关系时,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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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事实婚姻相关法律错误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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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同居、事实婚姻相关法律错误解答

    内容:自2001年民法典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民法典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民法典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那么同居、事实婚姻相关法律错误解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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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没结婚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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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没结婚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

    内容:同居财产如何分割:一般的同居关系双方不以夫妻名义&mdash,鉴于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没有稳定的和确定的身份关系,如果无双方事先约定,则各自财产仍归财产的最初取得人或所有人,无法证明原所有人的归双方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对财产未做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协议,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进行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一般会按照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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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500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在2011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至被告蒋某某2013年5月22日生育一小孩已长达二年多的时间。在同居生活及养育小孩期间,蒋某某举证证实其已花费了钱款,因此,蒋某某称该50000元彩礼款已用于同居生活和小孩抚养的理由成立。故应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蒋某某返还彩礼50000的诉讼请求。那么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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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关系的析产纠纷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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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同居关系的析产纠纷该怎么处理

    内容:法律分析:法院在处理同居关系析产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如果双方没有办法继续生活了,那么就好聚好散,协商处理好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协商不成的,那么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同居析产纠纷的诉讼,3、法律分析:同居关系析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在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方面产生的纠纷,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共有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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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被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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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被告代理词

    内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按照公平原则对这些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按照公平原则对这些财产进行合理分割,五、总结本案涉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同时,由于原告与被告在同居期间感情不和,被告存在过错导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因此被告应该在财产分割上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同居期间生育了一子一女,原告在解除同居关系后承担了抚养子女的责任,因此应该在财产分割上得到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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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涉及到哪些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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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同居涉及到哪些法律错误

    内容:可理解为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并作出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那么同居涉及到哪些法律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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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起诉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诉讼费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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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起诉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诉讼费

    内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起诉状1、被告:xx,女,汉族,xxx年x月x日出生,xxx省桐梓县人,住xxx县xxx镇xxx村xx组,3、法律主观: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同居关系子女应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抚养费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1、子女抚养纠纷上诉状范本抚养权起诉状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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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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