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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财产法定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

林艳英律师2022.01.31711人阅读
导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普民三(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甲,男,汉族,住上海市╳╳路545弄65号601室。法定代表人蒋╳╳,职务董事长。第三人己,男,汉族,住址不详。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公司,第三人戊、己、庚、辛、壬、癸、戌、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丙辩称,甲对系争房屋确实享有继承权。被告丁公司辩称,一、公司为系争房屋的动迁安置方,房屋原属卜╳╳所有,动迁工作自2003年起始,卜╳╳于2008年死亡,通过该户家庭内部确认,卜╳╳名下的继承人为甲、乙、丙。那么动迁财产法定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普民三(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甲,男,汉族,住上海市╳╳路545弄65号601室。法定代表人蒋╳╳,职务董事长。第三人己,男,汉族,住址不详。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公司,第三人戊、己、庚、辛、壬、癸、戌、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丙辩称,甲对系争房屋确实享有继承权。被告丁公司辩称,一、公司为系争房屋的动迁安置方,房屋原属卜╳╳所有,动迁工作自2003年起始,卜╳╳于2008年死亡,通过该户家庭内部确认,卜╳╳名下的继承人为甲、乙、丙。关于动迁财产法定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2035号

原告甲,男,汉族,住上海市╳╳路545弄65号601室。

委托代理人丁曙光、吴╳╳,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男,汉族,住上海市╳╳路600弄83号201室。

委托代理人戊,女,,汉族,住同被告乙。

被告丙,女,汉族,住上海市╳╳五村78号505室。

被告丁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路354号2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戊,基本情况见上。

第三人己,男,汉族,住址不详。

委托代理人戊,基本情况见上。

第三人庚,男,回族,住同被告丙。

委托代理人丙,基本情况见上。

第三人辛,男,汉族,住上海市╳╳路555弄30号202室。

第三人壬,男,汉族,住上海市╳╳路41号。

第三人癸,女,汉族,住同第三人壬。

第三人戌,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北路1593弄80号。

第三人亥,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路516弄312号504室。

上述第三人癸、戌、亥的委托代理人壬,基本情况见上。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公司,第三人戊、己、庚、辛、壬、癸、戌、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曙光、吴╳╳,被告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戊,被告丙,被告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第三人戊,第三人己的委托代理人戊,第三人庚的委托代理人丙,第三人辛,第三人壬,第三人癸、戌、亥的委托代理人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诉称:甲、乙、丙系兄妹关系,本市╳╳北路1593弄80号房屋所有权人为上述三人之父卜╳╳,卜╳╳于2008年6月9日死亡。2009年,丁公司对该房屋进行拆迁,甲作为卜╳╳的继承人,应对房屋享有继承权,且据向本户动迁安置的经办人了解,甲应得款项至少为人民币250000元。但动迁安置结束后,甲既未获得补偿款,又未获取安置房,经与各方当事人交涉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乙、丙向甲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52615元;二、丁公司对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乙辩称,一、系争房屋原属甲、乙、丙之父卜╳╳所有,在甲将户籍迁离房屋时,卜╳╳已向甲支付了相应补偿,同时,甲并未对卜╳╳尽赡养义务,故甲对房屋不享有继承权;二、甲非系争房屋动迁安置中的受安置人,故其无权取得安置利益,房屋动迁安置时,甲亦未就安置事宜与乙协商,故对甲之诉请不能同意。

被告丙辩称,甲对系争房屋确实享有继承权。据丙所知,动迁时,安置方曾按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为甲折算钱款,但甲对该方案予以拒绝,后此份额被分配于乙名下,现甲既提起诉请,应由乙承担支付义务,而丙取得的动迁利益系其按份应得,与甲无涉,故对甲的诉请不能同意。

被告丁公司辩称,一、公司为系争房屋的动迁安置方,房屋原属卜╳╳所有,动迁工作自2003年起始,卜╳╳于2008年死亡,通过该户家庭内部确认,卜╳╳名下的继承人为甲、乙、丙。之后,甲、丙办理了委托手续,由乙作为代表,于2009年1月与公司签订了动迁安置协议。根据相关动迁安置政策,该户安置方法如下:1、甲既非实际居住人,又非户籍登记人,故其不作为安置对象予以认定;卜╳╳虽已死亡,但按规定仍作为安置对象;其余人口均按相关规定确认安置资格,故该户最终安置人口为卜╳╳、乙、丙、戊、己、庚、辛、壬、癸、戌、亥共十一人;2、该户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被安置人取得货币后,亦可按规定购买相应的配套商品房。考虑到该户实际安置人数,在部分项目的货币计算中也结合了人口因素,此类项目的特征是均以房屋托底保障面积(人均10平方米,共计110平方米)或人数(共11人)为计算依据,例如与房屋面积托底保障有关的补偿费和价格补贴、按人数发放的速迁奖励费及补贴等等,除此之外,其余的补偿款计算均与安置人数无关;3、按上述方式计算,该户可得的总安置款项为2501500元,此款共购得安置配套商品房六套,其中乙名下两套,丙、庚名下一套,辛名下一套,壬、癸名下一套,戌名下一套。扣除房款后,剩余款项198889元中,乙领取38562.20元、丙领取13790.80元,辛领取24700元、壬领取121836元;4,上述动迁安置方式符合相关政策与程序,房屋及动迁款的分配由该户受安置对象协商确定,公司作为房屋的动迁安置方,在与乙签订了相关安置补偿协议后,补偿利益已分派完毕。如该户因家庭内部原因要求对补偿利益进行分割的,与安置方无关,甲认为安置方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诉请不能同意。

第三人戊,己的述称意见同被告乙的辩称意见。

第三人庚的述称意见同被告丙的辩称意见。

第三人辛述称,对分得的安置利益不持异议,该安置补偿方案并未经过协商,款项由安置方通知第三人领取,现对甲的诉请不发表意见,服从法院判决。

第三人壬、癸、戌、亥述称,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为旁系血亲,虽属同一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但彼此分户独立,第三人所得的安置利益系安置方通知第三人领取,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应依法解决,与第三人无涉。

经审理查明,本市╳╳北路1593弄80号房屋产权人为卜╳╳,甲、乙、丙为卜╳╳之子女。2003年,房屋由丁公司负责动迁安置。2009年10月28日,乙作为该动迁户代表签署安置协议,其时卜╳╳已死亡。安置协议签订前,甲、丙共同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言明委托乙办理与拆迁有关的事宜,包括签署协议、领取补偿费用等。动迁利益分配完毕后,甲、乙、丙未就补偿及遗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甲遂于2010年6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庭审中,甲表示,因其曾为动迁事宜出具了委托书,其应得的款项可能由乙或丙领取,故要求乙、丙作为被告承担支付责任,本案第三人是否需承担支付责任应由法院查明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判决。

另查明,一、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相关动迁安置证据材料载明,该户实际动迁利益分配情况如下:乙、戊、己为一户,取得房屋两套价值864771元,另取得动迁款38562.20元,该户实际共得动迁利益价值为903333.20元;丙、庚为一户,取得房屋一套价值425098元,另取得动迁款13790.80元,该户实际共得动迁利益价值为438888.80元;辛为一户,取得房屋一套价值226800元,另取得动迁款24700元;该户实际共得动迁利益价值为251500元;壬、癸、戌、亥为一户,取得房屋两套价值785942元,另取得动迁款121836元,该户实际共得动迁利益价值为907778元;二、据丁公司陈述及该房屋动迁安置补偿明细记载,与人口因素相关的计费项目依次为“房屋补偿费”、“价格补贴”、“速迁奖励费”、“其他补贴费”第一项至第三项、“特别配合奖”、“金光补贴(即购买特定地段房补贴)”。

本院认为,房屋的动迁安置利益分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与政策规定,分配过程中有侵害受安置人或受安置人之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由相关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动迁安置利益中与人口因素有关的补偿应由具有受安置资格的个人取得,但与人口因素无关、涉及产权的补偿应由房屋产权人单独取得。如在动迁安置过程中,房屋产权人或其他具有受安置资格的人死亡的,则属于其的补偿款应作为遗产由相应的继承人予以继承,而不论该继承人是否具有受安置资格。相对的,不具有遗产继承资格的人员,即使其为受安置人之一,亦无权获取具有个人遗产性质的补偿款,否则应承担返还该部分钱款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甲并非系争房屋受安置对象,故其无权以受安置人身份取得动迁利益,但其作为房屋产权人卜╳╳之子,有权在卜╳╳死亡后取得与该房产相关的遗产份额,甲据上述事实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讼由实为法定继承纠纷。本案中系争房屋的安置方式可表明,卜╳╳作为房屋受安置人之一,确应获取相应的动迁利益,则该动迁利益在卜╳╳死亡后,依法应由其子女,即甲、乙、丙继承,而在无证据表明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的情形下,上述可继承的动迁利益应在甲、乙、丙之间进行法定继承,继承原则应为均分。现据庭审查明,卜╳╳个人应得的动迁利益在未进行继承前,已随其他动迁利益由包括乙、丙在内的受安置人分配完毕,则甲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返还相应款项的诉请应获支持。乙认为甲不具备遗产继承资格的主张缺乏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但因甲主张的、具有遗产性质的钱款已混同于其他安置补偿款分配完毕而无法逐一区分,在此情形下,为公平起见及避免讼累,有必要对涉案房屋动迁过程中发生的安置利益分配与遗产继承问题重新作出认定,将所有受安置人及继承人应得利益与实得利益厘清后,由受安置人及继承人中多得利者承担利益的返还义务。

本院对该户中因动迁所发生的安置补偿利益分配及卜╳╳死亡所发生的继承利益分配确认如下:一、该房屋动迁安置补偿款总额为2501500元,其中与人口因素相关的、含卜╳╳份额的计费项目依次为“房屋补偿费”、“价格补贴”、“速迁奖励费”、“其他补贴费”第一项至第三项、“特别配合奖”、“金光补贴(即购买特定地段房补贴),共计2022040元,以人均计算,受安置人口共十一人中,卜╳╳等十人在上述计费项目中应得安置补偿款为每人186040元,辛一人因购房地段原因,应得安置利益价值应为161040元。二、扣除上述计费项目对应的补偿款,则剩余的、与人口因素无关而与房屋产权因素相关的计费项目共计480060元,此类安置补偿利益应属产权人卜╳╳一人所有。三、按上述安置原则计算,卜╳╳既作为受安置人口之一,同时作为产权人,共应取得动迁利益计666100元,此动迁利益在卜╳╳死亡后,可作为遗产由甲、乙、丙继承,按人均计算,则甲、乙、丙各得222033元;四、结合上述安置原则与遗产分配原则,乙、戊、己为一户三人,人均应得安置利益为186040元,卜金贵可得遗产为222033元,总计应得780153元;丙、庚为一户两人,人均应得安置利益为186040元,丙可得遗产为222033元,总计应得594113元;辛为一户一人,应得安置利益为161040元,总计应得161040元;壬、癸、戌、亥为一户四人,人均应得安置利益为186040元,总计应得安置利益为744160元。

将上述认定中以户为单位的应得利益与事实查明中以户为单位的实得利益相比较,可知乙、戊、己一户多得123180.20元:辛一户多得90460元;壬、癸、戌、亥一户多得163618元,以上各户之多得利益中,部分款项即为属于卜╳╳之动迁安置利益,应作为遗产继承份额由甲取得。现各户既已占有多得利益,部分亦已转化为房屋权益,则应按多得利益所占总额之比例、以钱款的方式各自向甲返还,考虑到动迁安置时以户为单位,由本户代表领取补偿款,故返还时仍以户为单位为妥。另,因乙系经甲及其他受安置人授权,故丁公司作为拆迁安置方,其与乙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并未违反动迁政策及法律规定,亦无克扣、留置动迁安置补偿利益的行为,故甲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第三人戊、第三人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人民币73271元;

二、第三人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人民币53288元;

三、第三人壬、癸、戌、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人民币95474元;

四、对原告甲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89元,由原告甲负担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乙、戊、己负担人民币1363元,由第三人辛负担人民币1363元,由第三人壬、癸、戌、亥负担136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x

审判员曹x

人民陪审员倪xx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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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纠纷拖着不处理过期吗(民事纠纷拖着不处理过期吗怎么处理)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民事纠纷拖着不处理过期吗(民事纠纷拖着不处理过期吗怎么处理)

    内容: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1.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民事纠纷不处理拖着会,如果超过三年后再起诉就已经失去胜诉权,另外对于已经起诉的民事纠纷,要看原告撤不撤诉,如果是原告放着不管不出庭,可能会视为撤诉,但如果是被告放着不管不出庭,原告出庭的话,那么案子就会作出被告的缺席判决,然后照常审判。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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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兴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兴泉初字第 00556 号原告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年 3月 19 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0 年 4 月 12 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多次协议未果,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原告所投保的交强险赔偿;受害人医疗费 37973. 48元及赔偿因此发生的交通费 200元、复印费 33 元。被告答辩意见为,对原告投保的交强险及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实、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受害人安利伟伤情、当地交警部门调解结果无异议。我公司进行现场勘查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造成安立伟左胫腓骨骨折,原告向保险公司报案。那么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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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人下落不明判决书

    内容: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人下落不明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刘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原告书面催促,此款仍未清结。被告张某某辩称:第一,我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本来是三人,双方签订的协议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严重侵犯其他继承人利益,故该协议是无效的。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那么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人下落不明判决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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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书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沪0115民初81082号案件类型民事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诉称那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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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受理了原告周XX诉被告张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后经新乡市公安局南环路派出所处理,建议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那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判决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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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犯了他人权益自己有财产的话其应当如何承担损害赔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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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普民三(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甲,男,汉族,住上海市╳╳路545弄65号601室。法定代表人蒋╳╳,职务董事长。第三人己,男,汉族,住址不详。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公司,第三人戊、己、庚、辛、壬、癸、戌、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丙辩称,甲对系争房屋确实享有继承权。被告丁公司辩称,一、公司为系争房屋的动迁安置方,房屋原属卜╳╳所有,动迁工作自2003年起始,卜╳╳于2008年死亡,通过该户家庭内部确认,卜╳╳名下的继承人为甲、乙、丙。那么动迁财产法定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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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内容:民事判决书--初字第---号原告---,又名---,性别,民族。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与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约、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在卷佐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那么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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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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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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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债务民事判决书是怎样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夫妻债务民事判决书是怎样

    内容: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一般来讲,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判断:夫或妻的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即使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立法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能够减轻财产交易的成本,便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那么夫妻债务民事判决书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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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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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本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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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本

    内容: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与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中级人民法院。那么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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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财产纠纷哪些不能诉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离婚后财产纠纷哪些不能诉

    内容:一哪些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起诉1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约定婚姻当事人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给付另一方财产或者相关款项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一方认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而诉讼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漏分财产比较容易处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离婚并发现有漏分财产事实后的两年内提起民事诉讼。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财产不能达成协议发生纠纷的只能申请法院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再审以纠正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错误。那么离婚后财产纠纷哪些不能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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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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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财产纠纷强制执行(民事财产纠纷多少钱可以立案)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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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民事财产纠纷强制执行(民事财产纠纷多少钱可以立案)

    内容:引用法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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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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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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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纠纷如果通过诉讼来解决,应该怎么做呢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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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财产纠纷如果通过诉讼来解决,应该怎么做呢

    内容:一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二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诉讼的情形离婚有两种形式和。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达不成离婚协议通过向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一方认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而诉讼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2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服的诉讼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服的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那么财产纠纷如果通过诉讼来解决,应该怎么做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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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本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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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本

    内容:原告上海翼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翼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在2012年5月30日签订了一份《工程分包合同》,被告将其承揽的本市河南中路XXX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东塔7F空调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故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余款人民币171,126元。原告提供了证据:一、《工程分包合同》,证明工程款价格以审计为依据。那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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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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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内容: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朝民初字第20662号原告:彭**,女,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xx被告:刘**,女,住北京市******被告:杨**,男,住北京市******被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原告彭**与被告刘**、杨**、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原告彭**与被告刘**、杨**于2009年3月2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装修款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那么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29703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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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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