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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现象的基本特点

林艳英律师2022.01.31489人阅读
导读:

前者为假离婚登记,后者为假离婚调解协议。为了达到假离婚的目的,双方当事人对待子女抚养同样不会产生太大的争议。如果说假离婚损害的是他方的利益,那么,骗离婚损害的则是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假离婚”现象的基本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前者为假离婚登记,后者为假离婚调解协议。为了达到假离婚的目的,双方当事人对待子女抚养同样不会产生太大的争议。如果说假离婚损害的是他方的利益,那么,骗离婚损害的则是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关于“假离婚”现象的基本特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精神上是一种解脱。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流动人口的增加,以及人们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的变化,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义务,搞假离婚以达到非法目的现象,已屡见不鲜。

一、什么是假离婚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

(4)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1)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会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即行复婚。

(3)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假离婚既可以发生在登记离婚程序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离婚程序之中。前者为假离婚登记,后者为假离婚调解协议。但现实生活中以通谋离婚为多数。

二、假离婚现象的基本特点

假离婚相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的真离婚,有以下特点:

一是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或虽有争议但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稍作调解工作即能达成一致协议。假离婚的夫妻双方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大多没有争议,但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却陈述不清,往往以性格不合,志趣不一为借口,双方并没有法定情形,即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中所列举的13种情形。

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通常不作分割。假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全部归抚育子女的一方,或者作象征性的分割,有的干脆在离婚请求前即协议将全部、大部财产给对方或者直接全部让给子女,并且还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幌子。

三是子女抚养没有争议。为了达到假离婚的目的,双方当事人对待子女抚养同样不会产生太大的争议。由于假离婚的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不太了解,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往往是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多少,另一方即答应多少,根本不考虑自己的收入,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而协议确定一个不太切合实际的数额,有的甚至以共同财产折抵抚养费用或者协议直接放弃,从而在形式上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假离婚和骗离婚的区别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个概念,即骗离婚,应该对两个概念进行区别。一般情况下,假离婚既可发生在协议离婚中,也可发生在诉讼离婚中通过调解而解除婚姻,而骗离婚则大多数发生在协议离婚中。如果说假离婚损害的是他方的利益,那么,骗离婚损害的则是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所谓骗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某种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从而骗取对方同意离婚的违法离婚行为。骗离婚的特征是:第一,要求离婚的一方是真实的意愿,但又故意向对方表明自己离婚的目的不是真离婚,从而使对方处于一种被蒙骗的状态,确信离婚只是一种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因而同意离婚。第二,一方提出离婚完全是以不复婚为目的,而另一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则期待所谓目的实现以后恢复夫妻关系。第三,骗离婚行为结果的唯一性,即一方提出离婚,是想自始至终要解除夫妻关系,彻底摆脱对方,离婚后或独居、或与他人再婚,根本没有复婚的意思。第四,骗离婚既是当事人一方的欺骗行为,又是一种基于欺骗而产生双方同意的离婚行为,这种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婚姻自由、自愿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

骗离婚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离婚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它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欺诈,通过欺骗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令其在根本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被骗同意离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该行为是一种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即从行为开始就不具法律效力。如果被骗离婚,被骗一方可以随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无效的主张。行为人因骗离婚而与他人再婚的,应按重婚处理。

四、假离婚的经典案例

2000年初,游某看到销售稻种市场有利可图,于是,他从外地购进了一批货源做起稻种生意。马某等20多户农民向他购买汕优70稻种94.5公斤,稻苗在抽穗时露了馅,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假稻种。法院判决由游某赔偿马某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为逃避债务,游某与其妻田某演起假离婚的双簧戏,即家庭共有财产,包括新建的小洋楼、彩电、音响、冰箱、洗衣机等家电和子女全归女方所有。他们还将该假离婚协议书交一份给民政部门存档,致使马某等得不到应有赔偿款。判决书生效后,马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法官调查,游某与其妻乃是假离婚,于是依法追加田某为该案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查封了游某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假离婚现象的存在与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大背景之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构建和谐社会构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假离婚现象有损法律尊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危及家庭稳定,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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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具有如下的基本要求:1、协议离婚的基本要求,夫妻双方有进行合法的结婚登记、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已经领取离婚证等;2、诉讼离婚的基本要求,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起诉主体适格、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诉前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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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诉前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协议签订后,双方未持协议办理离婚登记。2010年6月,原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对于诉前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一般来说,对协议中解除婚姻及子女抚养这两个有关身份内容的效力的认定,基本上倾向于无效;但对财产分割或赔偿内容的效力,争议比较多。诉前离婚协议以离婚为目的,以离婚为前提,建立在解除身份关系的前提上,故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对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法院将无从强行判决违约方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诉前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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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假离婚净身出户怎么办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办假离婚净身出户怎么办

    内容:婚姻自由原则作为我国婚姻法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显示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更是制定婚姻法和相关政策的一些依据。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的自由主要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一种基础,而离婚自由又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也就是说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另一半,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实已经发生破裂的现象,无法共同继续生活的夫妻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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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和离婚的基本要求具体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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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离婚和离婚的基本要求具体有哪些

    内容:离婚,是指配偶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其基本要求有四个方面:一是在时间上,离婚只能发生于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如有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则不存在离婚;二是在主体上,离婚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自己行使。双方自愿离婚,在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取得一致的意见,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法院对双方要经过调解,如调解无效,则以判决方式解决。那么离婚和离婚的基本要求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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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基本常识具体如下:1、当事人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3、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假离婚”现象的基本特点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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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假离婚”现象的基本特点

    内容:前者为假离婚登记,后者为假离婚调解协议。为了达到假离婚的目的,双方当事人对待子女抚养同样不会产生太大的争议。如果说假离婚损害的是他方的利益,那么,骗离婚损害的则是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假离婚”现象的基本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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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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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暴离婚的财产分割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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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家暴离婚的财产分割

    内容: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会坚持性别平等的基本理念。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时与普通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相比可能面临特殊的困难应当引起特别关注。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因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权力失衡或者协商能力悬殊的现象。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论家庭暴力行为人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相关规定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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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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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如果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您负责要看个人投资的收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婚姻家庭离婚纠纷有哪些特点 婚姻家庭离婚纠纷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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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婚姻家庭离婚纠纷有哪些特点 婚姻家庭离婚纠纷

    内容:可以说现在的离婚率真的是与日俱增,在这些离婚纠纷中都有许多共同的特点,那么婚姻家庭离婚纠纷有哪些特点呢?婚姻家庭离婚纠纷有哪些特点1、以离婚纠纷案件为主2、是案件调撤率较高3、是判决离婚率相对较低4、是女性提出离婚比重大5、是外地人员涉案的离婚案件较多6、是离婚双方当事人日趋低龄化婚姻家庭离婚纠纷产生原因1、感情基础薄弱型。婚姻家庭离婚纠纷3、观念淡薄型。非法同居、无效婚姻、重婚等等,不同程度的引发纠纷,甚至离婚。借婚索财、包办、买卖婚姻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都埋下了婚姻纠纷隐患。那么婚姻家庭离婚纠纷有哪些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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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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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内容:因此,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平等原则、有偿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意见的原则等,具体而言,就是在分割财产时,应当考虑到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之中所享有的物质利益,以及离婚后各自能够取得的财产,充分考虑当事人意见的原则最后,离婚财产分割中还需要遵循充分考虑当事人意见的原则,有偿原则同时,离婚财产分割中还应当遵循有偿原则,本文大律网小编将从律师的角度出发,探讨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以及在具体操作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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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书的基本知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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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离婚协议书的基本知识有哪些

    内容:离婚协议书的基本知识有哪些1、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均表示离婚,并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或法院调解书只不过是国家有权机关对离婚协议书的确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协议书在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未经备案或确认的,是否约束当事人,法律至今没有明确界定。那么离婚协议书的基本知识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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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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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妇女离婚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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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妇女离婚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内容:一离婚的基本特点1离婚率呈上升趋势。2离婚的民主化进程在不断加快。2002年夫妻达成协议离婚的122对经法院判决离婚的253对所占比例分别是3256752003年夫妻达成协议离婚的139对经法院判决离婚的257对所占比例分别为3516492004年夫妻达成协议离婚的163对经法院判决离婚的260对所占比例分别为385615。3妇女在婚姻问题上的自主权不断提高。二离婚的原因第一思想观念的更新。在走访的10对城镇离婚夫妻中有7对是因婚外情“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在这7对中有5对是因男方有了第三者而导致离婚的。那么妇女离婚的基本特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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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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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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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危机状况的基本特点为处境艰难,规模大,集中,债务危机是指借款人在国际借贷领域中大量负债,没有能力清偿,造成了无力还债或必须延期还债的现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离婚反诉具有什么特点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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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离婚反诉具有什么特点

    内容:反诉具有以下特点: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仍然是本诉的被告。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诉讼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关连的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三诉的合并。我国离婚诉讼是广义的离婚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超请求判决。人民法院要对被告的请求进行实体处理,唯以反诉处才为适当。那么离婚反诉具有什么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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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暴离婚孩子判给谁,家庭暴力有哪些特点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家暴离婚孩子判给谁,家庭暴力有哪些特点

    内容:具体抚养费的确定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实际生活花费来确定。如父母一方有家暴行为的话,出于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一般是不会讲抚养权判给他的。家庭暴力离婚赔偿有哪些:如前所述,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伤害主要是包括肉体损害和精神损害,正因为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时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应该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部分。那么家暴离婚孩子判给谁,家庭暴力有哪些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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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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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基本条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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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协议离婚基本条件

    内容: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便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1程序简易便捷。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二协议离婚的条件(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没有争议。那么协议离婚基本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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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期股权投资的基本特点主要包括:1、长期股权投资无法随意抽回;2、长期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能够控制被投资公司或者存在重大影响;3、风险较大,被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的,投资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现象探讨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现象探讨

    内容: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现象探讨 论文简述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给予子女的行为法律定性。对于受赠人而言,由于大多属于未成年人,没有法定民事行为能力——故而,也不能独立行使房屋变更登记申请权。离婚协议的履行,尤其是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确实需要双方的协助与配合!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无法撤销也没有追溯效力;除非原有夫妻两人再次进行结婚登记——这些特点与赠与是完全不同的。那么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现象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31487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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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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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内容:一、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1.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则2.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3. 过错赔偿原则二、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方法1. 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的情况案例: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结论: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离婚时,双方就该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离婚时,双方就该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离婚时,双方就该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

    王学瑞律师
    2023.09.0588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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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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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基本养老金要怎样分割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夫妻离婚基本养老金要怎样分割

    内容:一、夫妻离婚基本养老金要怎样分割1、夫妻离婚时,养老金按以下情形进行分割:、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黄东洁律师
    2022.04.0784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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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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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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