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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纠纷案例

李维律师2022.01.31971人阅读
导读:

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案情简介:2012年,张某将婚前个人购买、婚后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与妻子马某协议约定为共同共有。张某称系婚内赠与,未办过户前有权撤销。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作出了约定。故判决诉争房屋归张某所有并对马某折价补偿。2012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了非婚生子抚养问题。故对未办婚姻登记,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故本案对杨某诉请返还彩礼诉请不予支持。那么婚姻家事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案情简介:2012年,张某将婚前个人购买、婚后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与妻子马某协议约定为共同共有。张某称系婚内赠与,未办过户前有权撤销。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作出了约定。故判决诉争房屋归张某所有并对马某折价补偿。2012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了非婚生子抚养问题。故对未办婚姻登记,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故本案对杨某诉请返还彩礼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婚姻家事纠纷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

案情简介:2012年,张某将婚前个人购买、婚后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与妻子马某协议约定为共同共有。2020年,马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前述房屋50%份额。张某称系婚内赠与,未办过户前有权撤销。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前述司法解释第6条主旨是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协议,将一方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虽未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但该财产处分行为系夫妻财产约定,属附随身份的财产法律行为,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作出了约定。按照约定,该房产应为双方共同共有财产。故判决诉争房屋归张某所有并对马某折价补偿。

实务要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的约定属附随身份的财产法律行为,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案例索引:山东青岛中院(2015)青岛民五终字第1307号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见《附身份财产法律行为应优先适用身份法》(马杰、肖长伟),载《人民司法案例》

未办婚姻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同居时间虽较短,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子女抚养的,女方可拒绝返还。

案情简介:2009年,杨某与女友柳某举办婚礼,因未达法定婚龄而未办结婚登记。男方在举办婚礼前给女方送去2.88万元彩礼,一部分被女方用于购买电视、冰箱等生活用品作为嫁妆带到男方。双方共同生活3年多,并育有一子。2012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了非婚生子抚养问题。2013年,杨某诉请柳某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约彩礼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以婚约解除作为解除条件。故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构成民法上不当得利。②对于同居双方已举办婚礼,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较长时间,甚至已生育子女情况,双方结婚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彩礼往往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和非婚生子女抚养,此时判令接受彩礼一方返还,将带来实质上不公平。故对未办婚姻登记,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可不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因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是可以排除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主观可能性,二是经过长时间共同生活,女方接受的彩礼大多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共同生活,无返还必要。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确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非婚生子女抚养的,女方也可拒绝返还。故本案对杨某诉请返还彩礼诉请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对未办婚姻登记,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可不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确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非婚生子女抚养的,女方也可拒绝返还。

案例索引:云南大理鹤庆法院(2013)鹤民一初字第154号杨某与柳某返还彩礼纠纷案,见《解除同居关系时彩礼应否返还》(张瑞),载《人民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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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无特别约定一般是夫妻共同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婚姻家事纠纷协调制度是什么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婚姻家事纠纷协调制度是什么

    内容: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具有一定的优势。《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那么婚姻家事纠纷协调制度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1.3159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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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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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纠纷主要分三个方面,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 抚养费的纠纷案例与分析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抚养费的纠纷案例与分析

    内容: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支付与前妻的养女即原告的生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的一半。据查明,原告系被告与原告代理人在其婚姻存续期间收养的女儿。协议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原告委托代理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直到原告年满18周岁止。后原告代理人将原告带走,并于2006年9月份安排其到某高校就读,学制4年,原告委托代理人为其缴纳了第一学年的学费2500元、住宿费500元、第一学年的教材费3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与被告是养父女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同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那么抚养费的纠纷案例与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2226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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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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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处理婚姻家事纠纷若干错误的见意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关于处理婚姻家事纠纷若干错误的见意

    内容:在审理农村婚姻案件中。5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就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如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的,应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在登记离婚后—年内提起诉讼;如请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应该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6.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范围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协议中末涉及的财产,也包括《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侵占的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关于处理婚姻家事纠纷若干错误的见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3160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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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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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调婚姻家事纠纷的方法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协调婚姻家事纠纷的方法

    内容: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方法:1.矛盾缓和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解处理纠纷的工作难度就会逐步降低。以上是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方法的介绍,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那么协调婚姻家事纠纷的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3136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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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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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事纠纷协调的意义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婚姻家事纠纷协调的意义

    内容: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具有一定的优势。婚姻家庭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积月累,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法律往往难以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婚姻家庭类纠纷通过法律特别是司法途径解决,往往不具备足够的政策弹性,解决方案不一定能照顾到当事人每一项具体的需求。而调解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在当事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介入。因此,当事人可以就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问题,通过调解的方式尽量得到公平合理地解决,因为调解方式具有解决问题的广泛性、解决手段的灵活性等特殊的优势。那么婚姻家事纠纷协调的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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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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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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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事纠纷案例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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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婚姻家事纠纷案例

    内容: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案情简介:2012年,张某将婚前个人购买、婚后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与妻子马某协议约定为共同共有。张某称系婚内赠与,未办过户前有权撤销。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作出了约定。故判决诉争房屋归张某所有并对马某折价补偿。2012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了非婚生子抚养问题。故对未办婚姻登记,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故本案对杨某诉请返还彩礼诉请不予支持。那么婚姻家事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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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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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事纠纷协调原则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婚姻家事纠纷协调原则是什么?

    内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原则:1.合法原则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那么婚姻家事纠纷协调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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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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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暴力导致离婚纠纷案例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家事暴力导致离婚纠纷案例

    内容:被告何XX辩称:一、被告于1999年11月与原告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对原告杨XX要求解除与被告何XX婚姻关系,本院应予以支持。在庭审时,原告杨XX和被告何XX经法庭调解,同意双方离婚后由被告何XX抚养女孩杨XX,且原告杨XX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杨XX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那么家事暴力导致离婚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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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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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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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抚养费纠纷案例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离婚抚养费纠纷案例

    内容:婚后因感情不和,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双方协商同意做流产,离婚后原告自作主张,未通知其即将孩子出生,并随原告姓为理由,拒绝给付抚养费。关于离婚抚养费纠纷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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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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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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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婚姻法中,婚前个人财产保护法、明文规定,在婚前个人名下的房产,离婚后仍然属于个人名下的。两个人在结婚之前,如果有房的一方,愿意把另一半的名字加上房屋之上,那么二人离婚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就属于两人共同的。
  • 婚姻家事纠纷协调原则及技巧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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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婚姻家事纠纷协调原则及技巧

    内容:《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那么婚姻家事纠纷协调原则及技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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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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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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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事纠纷管辖原则是什么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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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婚姻家事纠纷管辖原则是什么

    内容:《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那么婚姻家事纠纷管辖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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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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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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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事纠纷特点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婚姻家事纠纷特点有哪些

    内容:非法同居、无效婚姻、重婚等等,不同程度的引发纠纷,甚至离婚。借婚索财、包办、买卖婚姻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都埋下了婚姻纠纷隐患。那么婚姻家事纠纷特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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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事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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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婚姻家事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

    内容: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第二部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及损害赔偿第一节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第一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2周岁为哺乳期界限。如母亲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父母的意愿固然要考虑,但应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那么婚姻家事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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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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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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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纠纷案例分析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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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探视权纠纷案例分析

    内容:案例介绍申请执行人李某,女,33岁,胜利油田某单位职工。离婚后,双方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经多次协商未有结果。李某遂以张某不协助其行使探视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原告行使探视权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应予支持。探视权的产生只能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探视权执行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此类案件不易执行。子女非执行的标的物,在强制执行探视权案件过程中,决不可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那么探视权纠纷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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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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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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