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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还有存在的意义吗

王学瑞律师2022.01.31139人阅读
导读:

调解不是民政部门的职能以往协议离婚办理时间较长主要是基于“宁毁十座庙不毁一桩亲”劝和不劝散的传统观念的考虑而现在离婚更多地被认为仅仅是人们的自决权力现代人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一般都能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有能力处理好个人事务。协议离婚增多意味着人们更加看重对私权的维护离婚属于一种私权结婚与离婚都是个人的自由婚姻本身有相当的复杂性管得太多在某种程度上是妨碍了当事人权力的行使。林建军离婚时的调解存在于三种情况中除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中的调解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寻求诉讼外的调解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那么离婚调解还有存在的意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调解不是民政部门的职能以往协议离婚办理时间较长主要是基于“宁毁十座庙不毁一桩亲”劝和不劝散的传统观念的考虑而现在离婚更多地被认为仅仅是人们的自决权力现代人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一般都能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有能力处理好个人事务。协议离婚增多意味着人们更加看重对私权的维护离婚属于一种私权结婚与离婚都是个人的自由婚姻本身有相当的复杂性管得太多在某种程度上是妨碍了当事人权力的行使。林建军离婚时的调解存在于三种情况中除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中的调解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寻求诉讼外的调解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关于离婚调解还有存在的意义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薇(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处长)

按照北京市民政局的新规定只要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申请书结婚证两寸单人照片七个要件全部齐全最长三天最短半天就可办好手续。

调解不是民政部门的职能以往协议离婚办理时间较长主要是基于“宁毁十座庙不毁一桩亲”劝和不劝散的传统观念的考虑而现在离婚更多地被认为仅仅是人们的自决权力现代人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一般都能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有能力处理好个人事务。

刘红(北京右安门法庭庭长)

通过长期的审判实践我和同事们达成了这样的共识只要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就应该尽快让人家离婚。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离婚符合当事人的意愿而有关方面设置一些人为的障碍拖延或强行不让离婚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而且法院的职能就是裁定是非没有必要干涉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按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要有15天的答辩期但属于双方达成一致的离婚时可以灵活掌握按当事人要求省略答辩期同样在三天之内就可解决。未来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简化离婚手续是不可避免的。

巫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离婚现象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但婚姻法的修订没有涉及离婚调解。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如下“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二十五条)”

近些年协议离婚的比重逐年上升有数据显示在上海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比重曾经是1∶3而近年则反过来为3∶1。协议离婚增多意味着人们更加看重对私权的维护离婚属于一种私权结婚与离婚都是个人的自由婚姻本身有相当的复杂性管得太多在某种程度上是妨碍了当事人权力的行使。然而在离婚率上升的同时复婚率也上升这说明离婚也有愈发轻率的一面针对这种情况不能不说调解仍是防止轻率离婚的有效途径。在美国就专门有调解法院在英国也规定需要两年的冷静期。

对离婚法院还是应当调解这一是为防止轻率离婚二也是法院的职能要求毕竟能带着协议走上法庭的当事人并不多大部分还是需要法庭给一个说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而法院要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分清是非调查不可避免结果也可能是驳回起诉。值得注意的是调解的操作应该视情况而定要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为出发点。

林建军(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主任)

离婚时的调解存在于三种情况中除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中的调解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寻求诉讼外的调解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第三种方式是婚姻法的授权规定它授权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对离婚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没有任何强制性相比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没有什么实质效力但在过去相当一段时间里这种方式曾经发挥过很重要的作用并且在人们的记忆中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迹。不过今天当事人一方跑到对方的单位找领导调解似乎反倒已经成了不正常的事情。随着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少有人寻求这种救济途径。婚姻法的这条规定从立法角度而言已经没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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