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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品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

吴梦云律师2022.01.31277人阅读
导读:

譬如夫妻一方在法院判决离婚前已完成了一项创造发明应确认该创造作为知识产品归夫妻共有而对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在取得专利权后进行。从目前来看这种推定分割办法是解决知识产品这种无形财产共有关系纠纷唯一有效的办法将其移植到离婚诉讼中解决夫妻在离婚时对知识产品这一共有财产的分割同样是可行。如果离婚当事人不能就知识产品转让后所得报酬的分配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39条判决确定双方的所占的份额。人民法院在对无形财产进行推定分割时应结合有形财产的分割以及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来适当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份额。那么知识产品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譬如夫妻一方在法院判决离婚前已完成了一项创造发明应确认该创造作为知识产品归夫妻共有而对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在取得专利权后进行。从目前来看这种推定分割办法是解决知识产品这种无形财产共有关系纠纷唯一有效的办法将其移植到离婚诉讼中解决夫妻在离婚时对知识产品这一共有财产的分割同样是可行。如果离婚当事人不能就知识产品转让后所得报酬的分配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39条判决确定双方的所占的份额。人民法院在对无形财产进行推定分割时应结合有形财产的分割以及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来适当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份额。关于知识产品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离婚中须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置的知识产品是指已经创作完毕尚未投入使用取得经济利益或者虽已使用但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品对已经使用(如专利技术已转让给他人取得了转让费)并获得了经济利益的知识产品它的价值已经实现并已特化为一种现实的有形的物质财产(如以货币为表现的稿酬专利转让费等)亦即知识产权的收益它属于物质财产按一般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其次知识产品能够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的前提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确认(在我国著作权的取得除外)并非任何一个知识产品都能得到法律确认而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并进而为创作者带来经济利益知识产品的完成与获得法律确认有一个时间上的间隔也即知识产品在获得法律确认以前对其是否能够为创作者带来经济利益尚是未知的在此期间对需要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对该知识产品进行处置确定其归属是毫无意义的。但是在判决离婚时已经完成的知识产品而在判决离婚后获得知识产权的也应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知识产品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权利人取得知识产权须依法申请并经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确认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权利人的所有权是依生产这一原始取得方式取得的该所有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间取得因而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三十一条的精神当事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其诉效为两年从知识产权获得批准之次日起计算。譬如夫妻一方在法院判决离婚前已完成了一项创造发明应确认该创造作为知识产品归夫妻共有而对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在取得专利权后进行。

第三知识产品是无形产品作为一个系统的完整的精神成果不可能对它进行物理分割因而对无形产品的分割只能从价值量上来确定然从前述知识产品的价值的实现方式我们知道知识产品的价值量是不确定的和不可预知知识产品作为非物质产品虽然可以物化在一定的载体上但其实质内容却是创作者的一种系统的完整的创造性思维如果抽取了其中的一部分就失却入创造性实用性的特点也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基础显然不可能象物质产品一样用“分身法”来对他进行处置。故只有采取推定分割的办法来解决。所谓推定分割是由共有人协商约定或由法院判决确是各方在知识产品转让后的报酬分配比例即份额。这种人为分割的所谓份额只与缴纳有关费用转让知识产权的部分权能以及订立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后分配报酬有关而与共有人实施发明创造无关。3这种分割在法律也是有据可循的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作为专利权的共有人相互之间应当约定利益分配办法。”在此之前各方则据此比例缴纳有关费用(如申请费年费等)。从目前来看这种推定分割办法是解决知识产品这种无形财产共有关系纠纷唯一有效的办法将其移植到离婚诉讼中解决夫妻在离婚时对知识产品这一共有财产的分割同样是可行。如果离婚当事人不能就知识产品转让后所得报酬的分配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39条判决确定双方的所占的份额。人民法院在对无形财产进行推定分割时应结合有形财产的分割以及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来适当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份额。双方当事人则藉此承担缴纳有关费用的义务和分享实施许可合同后所得报酬。譬如对夫妻共有的一部音乐作品进行分割时不对该作品的归属进行确认仅确定该作品使用后所获报酬的分配比例。对美术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所有知识产品的分割概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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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情形的,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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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的知识产权按如下方式分割:目前已经实现的经济利益,一般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涉及个人财产的部分,一般不进行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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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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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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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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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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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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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时未还清房贷的房产怎么分割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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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诉讼离婚时未还清房贷的房产怎么分割

    内容:对于房贷未还清的房产分割,有如下几种情况:1、假如房子是婚前借钱买的,是男方还是女方名义借的钱?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那么诉讼离婚时未还清房贷的房产怎么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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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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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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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内容: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第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解决,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其次,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只是符合离婚的条件之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双方婚姻关系状况的确认,不是对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行政确认。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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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能否再提起分割财产诉讼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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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离婚后能否再提起分割财产诉讼

    内容:对于漏分财产比较容易处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离婚并发现有漏分财产事实后的两年内提起民事诉讼。而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因此,登记离婚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是可以再提起财产诉讼的。那么离婚后能否再提起分割财产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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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品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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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知识产品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

    内容:譬如夫妻一方在法院判决离婚前已完成了一项创造发明应确认该创造作为知识产品归夫妻共有而对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在取得专利权后进行。从目前来看这种推定分割办法是解决知识产品这种无形财产共有关系纠纷唯一有效的办法将其移植到离婚诉讼中解决夫妻在离婚时对知识产品这一共有财产的分割同样是可行。如果离婚当事人不能就知识产品转让后所得报酬的分配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39条判决确定双方的所占的份额。人民法院在对无形财产进行推定分割时应结合有形财产的分割以及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来适当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份额。那么知识产品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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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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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时可分割的财产范围如下:1、当事人约定可以分割的非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投资收益、住房公积金、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如何分割?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如何分割?

    内容: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因此,夫妻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而不会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婚前一方即已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到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房承租权归属,即这一情况下,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使用权归双方共有。那么[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如何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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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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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分割上亿财产诉讼管辖法院为:在级别管辖上,一般为基层人民法院,在地域管辖上,一般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离婚诉讼中有哪些分割财产的技巧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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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离婚诉讼中有哪些分割财产的技巧

    内容: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是重中之重。在离婚诉讼中,知道分割财产的方法还不够,还应了解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的技巧,以便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处于有利地位,依法分到自己应得的那一部分财产。需要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的存款等财产,要与法院协商,要求先调查后,再送达,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那么离婚诉讼中有哪些分割财产的技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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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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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费谁出?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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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费谁出?

    内容:总之,在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过程中,双方都应该牢记,不管诉讼结果如何,都应该尽量降低自己的诉讼费用负担,同时还应该维护夫妻双方的尊严和感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费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这样可以避免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如果夫妻双方自己无法解决分割问题,或者觉得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无法胜任对抗对方律师,那么就应该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不仅要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还要注意维护与对方的良好关系,那么,怎么样才能避免支付过高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费呢。

    李孟阳律师
    2023.06.0584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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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

    内容: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那么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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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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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时回迁房的分割原则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离婚诉讼时回迁房的分割原则

    内容:离婚诉讼时回迁房的分割原则拆迁安置房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房屋拆迁政策由拆迁人以产权置换或房屋补偿的方式为被拆迁人原地回迁或易地安置的房屋。那么离婚诉讼时回迁房的分割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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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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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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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必须分割财产的说法不正确。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只有当事人提出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受理其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并且财产分割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实际情况等因素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 离婚诉讼中 对知识产权性质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离婚诉讼中 对知识产权性质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内容: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有一些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点。此外,知识产权还具有专用性、地域性、时间性、财产权与人身权相统一等特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与人身不可分离,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离婚时知识产权的分割可以分成两种情况: 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由某项知识产权取得了利益,如作者的剧本已由剧组摄制成电影并支付了报酬。对此,已经取得的经济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二是离婚时,对知识产权未取得经济利益,如所作书稿尚未发表等。该知识产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方以适当照顾。那么离婚诉讼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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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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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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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财产认定与分割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离婚诉讼中财产认定与分割

    内容:当今社会离婚率不断升高,离婚不仅涉及夫妻二人的分与合,更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继续分居至今。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的个人财产:四间主房、三间旁房,均归原告所有;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现金268800元,其中134400元归原告所有,剩余134400元归被告所有,于2013年4月15日前履行清结;原、被告的共同债务:欠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十里铺分社贷款100000元及利息,由原、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由被告享有。原、被告因离婚纠纷所引发的一系列财产问题才是原、被告争议最大也是本案最难处理的部分。那么离婚诉讼中财产认定与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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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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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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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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