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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有哪些

张芸律师2022.01.31538人阅读
导读: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那么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关于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制度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66条267条268条这些条文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是

⑴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我国为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向对主提出请求。但如由法院提出请求依民事诉讼法第266条和第267条的规定必须以有共同约束的条约或存在互惠为依据。

⑵此种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⑶对于需要得到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不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⑷经审查认为该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来看如果既无条约关系也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但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第1条指出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并没有规定以互惠为前提。

对不予承认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上述规定第12条作了列举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第2条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仅限于离婚效力对夫妻财产分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予承认。此外2000年2月2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范围作了新的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从上述规定看申请承认离婚双方均为外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人民法院仍不予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律文书应向以下法院提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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