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发现前夫离婚前“包二奶”仍可要求赔偿

导读:
高某感到夫妻感情恶化便提出离婚周某表示同意。离婚后不久高某听说周某在离婚前经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质问周某周某承认有此事。高某于2008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高某离婚的原因是夫妻感情恶化而非周某与他人同居所致故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有鉴于此从本案高某与周某协议离婚的内在层面去分析双方夫妻感情恶化的真正原因实际是周某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双方协议离婚时由于未谈及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因而高某也就无法得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那么协议离婚后发现前夫离婚前“包二奶”仍可要求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高某感到夫妻感情恶化便提出离婚周某表示同意。离婚后不久高某听说周某在离婚前经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质问周某周某承认有此事。高某于2008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高某离婚的原因是夫妻感情恶化而非周某与他人同居所致故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有鉴于此从本案高某与周某协议离婚的内在层面去分析双方夫妻感情恶化的真正原因实际是周某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双方协议离婚时由于未谈及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因而高某也就无法得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关于协议离婚后发现前夫离婚前“包二奶”仍可要求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周某与高某(女)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小孩出生后双方筹资承包一百货门市部周某负责经营高某在家照看孩子。后来周某以晚上看店为由经常不回家居住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高某感到夫妻感情恶化便提出离婚周某表示同意。2008年3月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高某听说周某在离婚前经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质问周某周某承认有此事。高某于2008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歧
对该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高某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理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高某在登记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得到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高某是不知道对方存在过错而与之离婚的所以就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高某离婚的原因是夫妻感情恶化而非周某与他人同居所致故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文义解释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一方须存在条文规定的过错情形而导致离婚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则不适用二只要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无过错方就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论是离婚时还是离婚后三对于双方协议离婚的无过错方亦可基于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主张损害赔偿四协议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的有两种不适用的除外情形。
第二事实认定。高某与周某协议离婚表面上看是因为高某感到夫妻关系恶化而主动提出的但实质并非如此。日常生活中夫妻感情的变化一般受客观因素的影响通常不存在无缘无故的情感恶化。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衡量能否准予离婚的依据。然而由于夫妻感情问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往往无法直接凭第三者的感官去认定因而通常需要对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客观标准去判断。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就规定了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的具体情形其中就包括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鉴于此从本案高某与周某协议离婚的内在层面去分析双方夫妻感情恶化的真正原因实际是周某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双方协议离婚时由于未谈及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因而高某也就无法得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从事后周某被质问时才认可与他人同居事实的情况来看其在离婚前和离婚时均在刻意隐瞒夫妻感情恶化的根本原因表现出来的夫妻关系不睦完全是一种假象。如果高某事先知道周某与他人同居那么其对于离婚的态度自然也就不一样。另外高某虽主动提出离婚但其自身并无过错。高某协议离婚时由于不知道夫妻关系恶化的根本原因因而也就不存在主动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并且高某提出诉求的时间在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