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上婆婆给儿媳的见面礼离婚时应归谁

导读:
案情陈某与王某2008年2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三月份在举行婚礼时陈某的母亲将自己佩戴的一支非常珍贵的玉手镯送给儿媳王某作为婆婆给媳妇的见面礼2009年陈某与王某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对其它的财产都没有争议但是对手镯有争议陈某主张手镯是在婚后赠送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王某主张手镯是婆婆送给自己个人的是个人专用的所以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婚礼上婆婆给儿媳的见面礼离婚时应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陈某与王某2008年2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三月份在举行婚礼时陈某的母亲将自己佩戴的一支非常珍贵的玉手镯送给儿媳王某作为婆婆给媳妇的见面礼2009年陈某与王某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对其它的财产都没有争议但是对手镯有争议陈某主张手镯是在婚后赠送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王某主张手镯是婆婆送给自己个人的是个人专用的所以属于个人财产。关于婚礼上婆婆给儿媳的见面礼离婚时应归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陈某与王某2008年2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三月份在举行婚礼时陈某的母亲将自己佩戴的一支非常珍贵的玉手镯送给儿媳王某作为婆婆给媳妇的见面礼2009年陈某与王某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对其它的财产都没有争议但是对手镯有争议陈某主张手镯是在婚后赠送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王某主张手镯是婆婆送给自己个人的是个人专用的所以属于个人财产。
分歧
就手镯的归属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手镯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以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手镯虽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是根据陈某母亲赠与手镯的特殊时间和意愿可以判断是赠给王某个人的而且手镯属于王某的个人专门生活用品所以应该属于个人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首先手镯赠与的时间是在婚礼上婆婆给媳妇的见面礼赠与的有其特殊意义可以判断是赠与王某个人的其次手镯作为女性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也属于一方的财产所以本案中的手镯应该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
吴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