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思考
导读:
对我国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思考一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情形对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第二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第三种是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适用缺席判决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条文看出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那么对我国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我国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思考一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情形对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第二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第三种是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适用缺席判决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条文看出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关于对我国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思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我国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思考
一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情形
对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第二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第三种是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适用缺席判决离婚。对第三种情形由于被告参与了法庭审理但没有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缺席判决的理由更为充分。
二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存在的问题
夫妻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长期分居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没有联系夫妻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缺席审理对结束名存实亡的婚姻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查明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二)某些当事人可能会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故意不告知对方当事人的真实住址法院只得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可能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三)不利于夫妻财产的认定与划分。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认定只有夫妻双方面对面才能查清楚如果被告一方没有参与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认定与划分不甚清楚可能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被告日后发现必然会提起新的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四)难以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一方不到庭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
(五)无法介入调解程序。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条文看出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被告缺席审理无法介入调解程序。
三审理缺席离婚案件的对策
(一)对原告起诉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立案庭应着力劝解原告息诉同时多做原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让原告近亲属多也多劝解原告争取达到原告主动撤诉的目的。如果经调解原告不愿撤诉可根据查明的双方感情状况做出相应的判决。
(二)审判人员要耐心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将被告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等意见记入笔录同时也不能放过庭后调解的机会在庭后尽可能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努力以调解和好方式结案。
(三)合理指导当事人举证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应指导当事人多收集缺席方亲属或朋友单位领导及同事的证言因证言多源于缺席方传闻故在内容上更与被告方陈述接近提供当事人居住地基层调解组织邻居及了解事实真相的有关部门的证明提交缺席方有关对离婚案件书面材料包括答辩状或起草的协议书这些可以表明缺席方对离婚案件看法有助于法官查清事实真伪。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同时加强与被誊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
(四)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令子女由原告抚养若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对原告应当多分若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判令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待其出现时再申请执行。
(五)完善离婚案件的调解程序。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的则不可能进行调解。在这种情况下案件是否中止审理?如果以被告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为由而无限期地中止案件的审理这使得那种名存实亡的婚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法院将处于两难的境地。另一种情况若不中止审理则又有违反程序之嫌。离婚案件调解制度与现实有不适应的地方所以建议修改或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婚姻案件的调解问题。笔者建议离婚案件的调解应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仍需经过调解程序二是对被告经公告传唤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的案件则取消调解这一必经程序以使法律规定与现实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