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导读: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1一般情况下第二次起诉法院会判准许离婚的不判离婚的可能性还是较小。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3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1一般情况下第二次起诉法院会判准许离婚的不判离婚的可能性还是较小。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3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关于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1一般情况下第二次起诉法院会判准许离婚的不判离婚的可能性还是较小。但要求离婚的一方最好找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的法定情形。
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1诉讼与管辖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2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调解有三种结果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3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公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即自然消灭离婚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实践中因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又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时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个月提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4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新规定
1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4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5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6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7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8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9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0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1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2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3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4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5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6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